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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IFIED Q&A LIBRARY

问答与总局留言

正式依据问答和总局历史留言统一检索、分开标识,不再通过多个重复栏目往返跳转。
94条统一问答记录
94条正式依据问答
25条总局留言快照
问答与总局留言已合并

同一问题只保留一张问答卡;相关总局历史留言与现行法规依据集中展示,避免重复跳转。

SHARED EVIDENCE · ONE ROUTE问答高频共同依据21 个唯一官方来源

同一官方来源被至少3条问答引用时,只在这里保留一个官网入口,并按文件发布日期由新到旧排列;每张问答卡仍保留文号、效力状态和支持范围,低频补充依据仍随问题直接提供。

市监特设发〔2026〕85号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关联 3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市监特设发〔2026〕82号 ·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项;另含 8 个条款定位关联 12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TSG 08—2026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另含 4 个条款定位关联 13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TSG Z6002—2026 ·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关联 3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TSG 31—2025 · 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另含 1 个条款定位关联 3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TSG 71—2023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关联 3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另含 2 个条款定位关联 5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TSG 81—2022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关联 4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TSG Z8002—2022(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含现行修改单)关联 4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无公开文号(2022年3月9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关联 3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另含 1 个条款定位关联 3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另含 1 个条款定位关联 6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TSG 23—2021(含第1号修改单)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1—2016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含第1号修改单);另含 1 个条款定位关联 7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TSG 11—2020 ·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另含 1 个条款定位关联 3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TSG Z6001—2019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9(含第1号修改单)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另含 1 个条款定位关联 5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TSG 07—2019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关联 4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 · 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公告)关联 4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另含 2 个条款定位关联 12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51号公告 · 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与境外标准压力容器符合性文件沿革关联 4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海关进口许可证件办事指南;海关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办事指南关联 3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关联 3 条问答 · 查看官方依据 ↗

按内容核验或公开快照日期由新到旧显示 94 条;同日记录按问题名称排序。

01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证书与人员资格

2026年目录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施工现场叉车司机列为特种作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和住建三类证能互相代替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8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准备报名的公众

不能只因名称相同就认定通用。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规范的是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急〔2026〕45号《特种作业目录》另设建筑施工类,适用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中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施工现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叉车、装载机)等,由住房城乡建设体系按相应规则考核发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仍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许可目录及设备专项规定办理。三套制度的主管部门、适用场景、作业项目和证书用途不同,同样写着“叉车”“桥式、门式起重机”也不等于证书自动通用。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法规主记录:应急〔2026〕45号 · 现行法规主记录: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 · 现行法规主记录:TSG Z6001—2019 · 现行核验补充依据:应急管理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目录》的通知(应急〔2026〕45号);支持范围:证明2026年目录分别设置应急管理类和建筑施工类,列明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现场叉车等项目,并只对附件点名项目规定有限衔接。补充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支持范围:规定市场监管领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考试和复审制度,用于证明其与应急管理部门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不同的专项规则体系。
查看 应急〔2026〕45号查看 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查看补充依据 ↗高频共同依据官网入口见上方索引
02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标准生命周期与换版

标准实施日期已经到了,国家数字标准馆暂时打不开或仍显示旧记录,能否直接把新版标为现行?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8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检验检测、使用单位人员和查询标准状态的公众

不能仅凭日历日期自动改判。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和“全部代替”关系可以先由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核对,但本站约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现行、未生效、废止、被代替以及版本关联关系,最终采用国家数字标准馆中标准号与名称同时精确匹配的明确结论。2026年8月18日复核时,GB/T 151—2026《热交换器》、GB/T 20663—2026《蓄能压力容器》以及GB/T 27664.1、.2、.3—2026三项超声检测设备性能与检验标准的实施日期均已到达;但国家数字标准馆精确检索触发访问验证,未取得可核对的新版本详情结论,其他官方页面还可能保留“即将实施”缓存或展示旧版记录。因此本站暂统一标注“待国家数字标准馆状态复核”,既不擅自宣布新版现行,也不据此反向宣布旧版继续现行。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GB/T 151—2026公开元数据补充依据:国家标准馆·国家数字标准馆标准检索;支持范围:作为本站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命周期、版本替代及关联关系的最终核验入口;本轮访问验证只构成访问异常,不构成状态结论。补充依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GB/T 151—2026《热交换器》;支持范围:核对2026年1月28日发布日期、2026年8月1日实施日期及全部代替GB/T 151—2014的公开元数据。补充依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GB/T 20663—2026《蓄能压力容器》;支持范围:核对2026年1月28日发布日期、2026年8月1日实施日期及全部代替GB/T 20663—2017的公开元数据。补充依据: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GB/T 27664.1—2026;支持范围:核对超声检测仪器新版的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和旧版替代信息;页面状态缓存不替代国家数字标准馆精确生命周期结论。补充依据: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GB/T 27664.2—2026;支持范围:核对超声探头新版的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和旧版替代信息。补充依据: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GB/T 27664.3—2026;支持范围:核对超声组合设备新版的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和旧版替代信息。
查看主要核验来源 ↗查看补充依据 ↗查看补充依据 ↗查看补充依据 ↗查看补充依据 ↗查看补充依据 ↗查看补充依据 ↗
03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检验机构与智能检测

官方鼓励检验机器人、智能监测和智能诊断后,企业能否用这些系统替代法定检验?怎样核验服务机构是否真的具备资质?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8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采购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关注智能检测的公众

不能因为技术名称先进、机构展示过机器人或者提供了在线监测报告,就认定相关服务等同于法定检验,也不能认定已经完成法定检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公开的检验机构高质量发展方向确实鼓励智能运维、高端检测仪器、智能监测系统和检验检测特种机器人研发应用,但这属于行业能力建设和技术发展方向。依法需要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其他法定检验的设备,仍应由核准范围覆盖相应设备类别和检验项目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并出具正式报告。委托前可进入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按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核准证书编号核对当前公示的机构身份、证书状态和核准项目;还应确认实际项目、设备品种、检验类别、实施人员和报告均在适用范围内。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含第1号修改单)法规主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现行核验法规主记录:TSG Z7001—2021(含第1号修改单) · 现行(含第1号修改单)补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指导意见促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高质量发展;支持范围:证明智能运维、高端检测仪器、智能监测系统和检验检测特种机器人属于官方鼓励的发展方向,同时公开了行业规模和能力共享方向;该页面没有赋予具体机构新的核准项目。补充依据: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支持范围:提供机构、许可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的官方核验入口,用于委托前核对当前机构身份、证书状态及核准范围。
查看 TSG Z7001—2021(含第1号修改单)查看补充依据 ↗查看补充依据 ↗高频共同依据官网入口见上方索引
04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证书查询

如何查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单位许可或型式试验报告?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8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公众与单位

优先使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并从同一官方入口卡片选择相应场景。平台页面声明 cnse.samr.gov.cn 与 cnse.e-cqs.cn 均为官方网站:查作业人员证或其他从业人员资格时,按平台提示用身份证号查询;查询生产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时,可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许可证书编号;查询型式试验报告或证书时,可填写型式试验证书号或报告编号;设备信息应进入设备公示查询并按页面字段核对。旧版人员、单位、设备和型式试验报告查询均已迁移至该平台。

05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检验检测

山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上的23位编码和二维码怎么核验?全国报告都必须有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8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山西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报告接收方和需要核验报告真伪的公众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刊载的山西省实施信息,2026年8月1日起,山西行政区域内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实行唯一赋码:报告左上角标注全省唯一的23位验证编码,并设置“报告验证”二维码,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可以扫码在线核验报告真伪。编码由山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生成,包含检验检测机构编号、检验检测类别、设备代码、检验检测日期、报告顺序号和检验检测次数6部分。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山西率先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赋予“电子身份证”
查看主要核验来源 ↗
06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历史文件效力与现行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还能打开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51号公告,是否说明公告全文仍然现行?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8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承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采购、检验、许可办理人员和查询历史文件的公众

不能。官网页面仍可访问,只能证明该页面及其历史文本具有官方来源,不能单独证明文件全文在今天仍然现行。本站已将2012年第151号公告涉及的制造许可、境外制造、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境外标准符合性文件、气瓶标准、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风险评估、移动式压力容器风险评估和超高压容器八个主题,分别分流到现行许可目录、TSG 07—2019、TSG 21—2016、TSG R0005—2011及后续衔接文件。旧公告中的“暂不许可”、许可办公示编号、标准评审备案、旧质量保证体系和附件格式,不得因为旧页面还能打开就整体作为当前办理要求。本站已经从原质检总局官方URL的历史快照恢复2017年第54号公告目录附件,并核对819件继续有效、52件废止和140件报备目录,三张表均未出现2012年第151号公告;但该“均未列入”仍无法解释整份形式效力,因此本站继续标注“八主题已分流承接,仅整份效力仍待复核”,不擅自宣布整份现行,也不擅自宣布整份废止。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法规主记录: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51号公告 · 事项级沿革(八主题已分流承接,仅整份效力仍待复核)法规主记录:TSG 07—2019 · 现行(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法规主记录:TSG 21—2016 · 现行(含第1号修改单)法规主记录:TSG R0005—2011 · 现行核验(含第1号、第2号、第3号修改单)法规主记录:无公开文号(2022年3月9日) · 现行核验(部分过渡条款已届满)补充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支持范围:承接当前生产许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许可实施要求;旧公告与现行规则不一致的内容不得单独沿用。补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支持范围:承接现行许可项目、境外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范围及相关参数边界。补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支持范围:明确进口压力管道管子、阀门等许可衔接和过渡安排,不能继续套用旧公告的概括性表述。补充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支持范围:直接规定国际或者境外标准压力容器符合性文件、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和超高压容器风险评估等当前要求。补充依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支持范围:直接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应出厂资料要求。补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2020年第56号);支持范围:其附件经核对未列2012年第151号公告,但单批目录未列入不能反向证明文件整份现行。补充依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支持范围:仅支持旧公告比照表格式在特定事项中的局部历史引用,不支持推定公告整份持续有效。
查看 TSG R0005—2011查看补充依据 ↗查看补充依据 ↗查看补充依据 ↗查看补充依据 ↗查看补充依据 ↗高频共同依据官网入口见上方索引
07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设备代码与制造单位代号

特种设备代码中的制造单位代号怎样组成,能否直接抄完整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8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特种设备制造、改造、登记、资料审核人员和核对设备代码的公众

不能直接把完整制造许可证编号当作制造单位代号。市监特设发〔2026〕82号对TSG 08—2026附录b的b2.4.2作了明确说明:制造单位代号由制造许可审批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和制造(改造)单位许可证编号中的单位顺序号组成,前者为2位阿拉伯数字,后者为3位阿拉伯数字或者字母。也就是说,应当从相应字段提取并按“2位行政区域代码+3位单位顺序号”的结构编制,而不是照抄整串许可证编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设备使用地代码。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6〕82号)法规主记录:市监特设发〔2026〕82号 · 现行法规主记录:TSG 08—2026 · 现行补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公告(2026年第6号);支持范围:提供TSG 08—2026正式公告和规范附件入口,并确认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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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考试培训

已经通过GMAW焊接考试,能否直接覆盖FCAW项目,反过来是否可以?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8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用人单位、考试机构和报名人员

不能。总局市监特设发〔2026〕85号明确,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实心)(GMAW)与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药芯)(FCAW)是两种不同的焊接方法,考试项目不得相互覆盖。申请、复审或者新增项目时,应当分别核对证书项目代号、焊接方法和覆盖范围,不能因同属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设备相似或者日常操作经验相近就互相替代。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6〕85号)第二条第(二)、(三)项法规主记录:市监特设发〔2026〕85号 · 现行法规主记录:TSG Z6002—2026 ·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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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历史文件效力与现行依据

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现在还能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现行实施依据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8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登记办事人员和查询旧文件的公众

不能再把它作为现行的独立实施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6〕82号)明确: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同步废止。当前办理设备代码、使用登记、使用标志、设备停用、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风险管控清单、每日检查记录以及产品数据表等事项,应当核对TSG 08—2026、市监特设发〔2026〕82号及相应专项安全技术规范,不能因旧通知网页、旧表格或旧办事指南仍可检索,就继续把1015号函当作今天的直接依据。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6〕82号)法规主记录:市监特设发〔2026〕82号 · 现行法规主记录:TSG 08—2026 · 现行补充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支持范围:提供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使用管理规则官方入口;具体事项仍须结合82号实施通知和相应专项安全技术规范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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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事故统计与调查

总局通报说2025年报告188起,是否代表发生了188起法定特种设备事故?87.36%的原因比例能否套到某一起事故?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8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社会公众、媒体内容编写者、使用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

都不能。国市监特设发〔2026〕46号中的188起,是“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相关安全事件”三种统计口径的合计,死亡156人;通报按设备类别分别列出了三类事件,不能把合计数全部改写为法定特种设备事故。截至2025年年底,这188起中结案87起;通报所述“使用、管理不当约占87.36%”和“设备缺陷、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安全部件失效及保护装置失灵约占10.34%”,只来自这87起结案材料的汇总分析,不是对其余未结案事件或任一具体事故原因的预先认定。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5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报(国市监特设发〔2026〕46号)法规主记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现行法规主记录:TSG 03—2024 · 现行补充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支持范围:规定事故报告、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支持年度统计不能替代有权机关的单案调查与责任认定。补充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24);支持范围:提供现场勘查、原因分析、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和资料归档的程序与技术要求。
查看 TSG 03—2024高频共同依据官网入口见上方索引
11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进出口特种设备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现在是否都必须按国质检检〔2006〕107号办理报检和抽样检验?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7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报关、检验和合规人员

不能仅凭2006年通知作出‘一律需要’或‘一律不需要’的结论。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与海关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两条不同的监管链。TSG Z7001—2021已经废止TSG Z7001—2004及其三次修改单,旧规则中的KJ1、KJ2检验机构核准项目不得当作当前项目代码使用;2022年过渡通知只允许旧核准证在原范围和有效期内限期过渡。海关当前办事指南则明确,法定检验适用于列入实施检验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商品。海关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指南中的证件代码429、430属于进口证件验证路径,不能用来推定出口产品是否法检。因此,某台出口锅炉或压力容器是否属于海关法定检验,应结合申报时的商品编码、当期监管条件和目录,以及设备适用的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分别核验。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办事指南法规主记录:国质检检〔2006〕107号 · 事项级沿革(旧机构项目代码已废止;出口目录仍需逐项核验)法规主记录:TSG Z7001—2021(含第1号修改单) · 现行(含第1号修改单)补充依据:海关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办事指南;支持范围:明确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代码429和境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码430属于进口民用商品入境验证事项;该路径不能代替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的产品级判断。补充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支持范围:明确废止TSG Z7001—2004及其第1、2、3号修改单,并规定此前其他机构核准文件与现行规则不一致时以现行规则为准。补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范围:说明旧核准证仅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过渡,且新旧核准项目不能擅自对应扩大检验范围。补充依据: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支持范围:作为历史沿革证据记录2006年的审核盖章、报检和抽样调整,不作为2026年一站式办理指南。
查看 国质检检〔2006〕107号查看 TSG Z7001—2021(含第1号修改单)查看补充依据 ↗查看补充依据 ↗高频共同依据官网入口见上方索引
12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已经定期检验合格,每天营业前还需要试运行和安全检查吗?乘客能否要求查看记录?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7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大型游乐设施乘客、运营使用单位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仍然需要。定期检验合格不能替代每日投入使用前的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要求运营使用单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现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要求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开展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一百二十六条进一步要求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依据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组织检查,形成《每日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未发现问题也要记录。乘客可以查看设置在显著位置的安全使用说明、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登记、检验公开信息;日检记录的具体公开方式和查阅权限,应向运营使用单位或属地监管部门咨询,不能因现场未向每位乘客展示整份内部记录就直接认定设备违法或不安全。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七条法规主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现行核验法规主记录:原质检总局令第154号(2025年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 · 现行法规主记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 · 现行补充依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025年修订现行文本);支持范围:区分定期检验申请与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并要求如实记录。补充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支持范围:要求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每日投入使用前依据风险管控清单组织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形成每日记录并处置、上报风险隐患。
查看 原质检总局令第154号(2025年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高频共同依据官网入口见上方索引
13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

固定式压力容器年度检查中的仪表,能否由检查人员选择性检查?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7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年度检查人员和资料审核人员

不能把“选择性检查”理解为由检查人员任意挑选。TSG 21—2016第7.2条规定的年度检查包括安全管理情况、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情况、安全附件及仪表等内容;对设备实际设置的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应分别按第7.2.3.4、第7.2.3.5、第7.2.3.6的适用条件和项目核对。设备没有设置某类仪表,或者具体项目确实不适用于该设备时,可以基于设备事实标记不适用,但应写明配置情况和不适用依据,不能简单漏项。总局历史留言对此问题的答复也是“年度检查应依据TSG 21—2016中7.2的要求”。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年度检查应依据TSG 21-2016中7.2的要求。

现行依据支持:TSG 21—2016第7.2条将年度检查组织为安全管理情况、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情况、安全附件及仪表等内容;其中第7.2.3.4、第7.2.3.5和第7.2.3.6分别规定压力表、液位计和测温仪表的检查要求,并按设备是否设置相应仪表确定适用范围。第1号修改单未修改第7章。

不能据此推出:不支持把“依据第7.2条”解释为任意抽查、全部免查或只看校验标签;也不能在没有设备配置、技术档案和现场事实的情况下,替个案判断某项仪表检查不适用。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7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含第1号修改单)第7.2条法规主记录:TSG 21—2016 · 现行(含第1号修改单)补充依据:TSG 21—2016第1号修改单官方附件;支持范围:第1号修改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经正文与修改单交叉核对,修改单未修改第7章年度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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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进出口特种设备

海关入境验证中的特种设备证件代码429、430分别是什么?通过验证是否代表进口设备已经全部合规?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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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进口特种设备的采购、报关、制造、使用和合规人员

429是海关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指南列明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代码,适用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目录涉及的进口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30是境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码,适用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目录涉及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含元件)。海关入境验证是对依法需要的许可证件进行核验,不等于已经完成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也不代替市场监管领域的生产许可或型式试验范围核对、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和投入使用前的其他法定要求。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海关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办事指南法规主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现行核验法规主记录: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 · 现行补充依据:海关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办事指南;支持范围:明确法定检验适用于列入实施检验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商品,用于证明商品法定检验与入境许可证件验证不是同一事项。补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支持范围:用于继续核对境内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和型式试验的设备类别、许可项目、品种与参数范围;海关证件验证不能扩张证书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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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使用登记

历史投用的站场工艺管道或机场供油管道还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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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工业管道使用单位

需要。《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公告明确,规程实施前已投用的长输管道系统中输油输气站场内工艺管道、机场供油管道应按新规程进行使用管理;2026年12月31日后,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管道不得使用。公告还为特定的历史资料缺失情形给出四步路径:第一,压力管道元件和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但技术资料缺失的,使用单位应先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第二,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不能补齐时,可提供安装过程中的理化检验、管道对接接头100%射线或者超声检测、耐压试验三项合格报告,代替制造单位技术资料;第三,使用单位不能提供这三项报告时,可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开展相应检验和试验补齐资料;第四,资料补齐后,还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定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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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考试纪律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试现场没有立即发现问题,事后查看监控认定作弊还会处理吗?已经发证后还能撤销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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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试申请人、考试机构和用人单位

会。现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含修改单)第5.10条明确,发证机关、考试机构不仅可以在考试现场处理,还可以根据举报、抽查影像资料等线索,在考试结束后认定违纪作弊。附件F区分违纪和作弊:违纪通常给予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并记入诚信记录;作弊给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记入诚信记录并通知工作单位。发现作弊行为涉及已经颁发的《检验人员证》时,由发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撤销。湖南省市场监管局2026年公开决定显示,监管部门依据考场监控和调查材料认定一名气瓶检验员考试作弊,撤销其已经取得的检验人员证,并依据行政许可法作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个案处理。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第5.10条及附件F法规主记录:TSG Z8002—2022(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 · 现行(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法规主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19年修正) · 现行核验补充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2026年考试监控复核案例);支持范围:证明考试结束并发证后,监管部门仍可根据监控录像和调查材料认定作弊,并由有权机关依程序撤销已经取得的检验人员证;本站仅提炼处理链条,不展示当事人个人信息。补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支持范围:用于说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时的撤销程序和再次申请限制;具体适用必须由有权机关结合事实依法认定。
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19年修正)查看补充依据 ↗高频共同依据官网入口见上方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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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到期前,所有持证单位都能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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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经办人员和准备换证的质量管理人员

不能。市场监管总局现行许可通知明确,生产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但有特种设备相关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或正在接受事故调查、监督抽查问题被通报或要求整改、逃避制造或安装监督检验、许可范围内生产业绩不足、举报投诉正在调查,以及本次许可证本身就是通过自我声明承诺换发等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现行许可实施规范进一步明确,持证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并应提交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自评和承诺材料。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主记录:无公开文号(2022年3月9日) · 现行核验(部分过渡条款已届满)法规主记录: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 · 现行补充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施规范(基本要素);支持范围:明确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自评与承诺内容、生产业绩边界,并规定持证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补充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支持范围:提供当前总局许可申请、延续、材料、审查程序和办理状态核验入口;实际提交仍以页面当次要求和发证机关受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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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锅炉与压力管道边界

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不超过1000m的连接压力管道,随锅炉登记后应按锅炉还是压力管道检验?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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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锅炉和连接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登记经办人员、检验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及资料审核人员

要把“使用登记方式”和“设备边界、检验类别”分开判断。TSG 08—2026第4.4.1.1明确,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m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这是一项登记办理规则,并没有把锅炉范围外的压力管道自动变成锅炉。锅炉范围内管道按锅炉范围及相应锅炉检验要求核对;锅炉范围外的连接压力管道仍应按其压力管道属性、TSG 31—2025的适用范围和相应检验要求核对,由具备相应核准项目的检验机构实施依法适用的检验。总局历史留言也曾作出同方向答复,但其引用的TSG 08—2017已经被TSG 08—2026替代,当前办理应以现行规则为准。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历史答复已完成现行替代核验

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存在矛盾,锅炉范围内管道属于锅炉,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压力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检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压力管道检验机构进行;2. 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3 .锅规中锅炉范围内管道按锅炉检验,之外按压力管道,也可和锅炉一起检验。

现行依据支持:TSG 08—2026第4.4.1.1明确,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m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TSG 11—2020及其第1号修改单、TSG 31—2025分别用于继续核对锅炉范围和工业管道适用边界。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把随锅炉登记解释为锅炉范围外压力管道自动变成锅炉,不能只凭1000m长度确定设备边界,也不能由历史留言直接指定个案检验机构、检验项目或认定现状合规。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6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第4.4.1.1条法规主记录:TSG 08—2026 · 现行法规主记录:TSG 11—2020 · 现行(含第1号修改单)法规主记录:TSG 31—2025 · 现行补充依据: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含第1号修改单);支持范围:用于核对锅炉范围、锅炉范围内管道及相应锅炉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补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TSG 31—2025)的公告;支持范围:用于核对锅炉范围外、属于工业管道的连接压力管道使用管理与检验要求,不把登记方式改写为设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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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

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现在还需要风险评估报告吗?是否必须照搬2012年第151号公告附件4?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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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采购和资料审核人员

仍需要风险评估报告,但现行直接依据是TSG 21—2016。该规程第3.1.6条规定,第Ⅲ类压力容器或者用户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出具包含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第3.1.4.2条还规定了风险评估报告的设计、校核、审核以及第Ⅲ类压力容器的批准签署要求。TSG 21—2016已经把超高压固定式容器纳入统一适用范围,其修订说明明确超高压容器均为第Ⅲ类压力容器,因此同样按现行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核对。2012年第151号公告及附件4可以作为沿革和内容来源之一,但不能替代现行规程。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3.1.4.2条、第3.1.6条法规主记录:TSG 21—2016 · 现行(含第1号修改单)法规主记录: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51号公告 · 事项级沿革(八主题已分流承接,仅整份效力仍待复核)补充依据: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支持范围:记录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风险评估报告及附件4的历史来源;现行义务和适用边界仍以设备现行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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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进出口特种设备

进口锅炉或压力容器现在还要按劳人锅〔1985〕4号办理进口合同备案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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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进口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的采购、使用、报关和合规人员

不再办理该文件设置的旧行政审批。国务院国发〔2003〕5号决定取消第二批406项行政审批,附件1第185项明确列出‘锅炉压力容器进口合同备案’,设定依据同时列明国发〔1982〕22号和劳人锅〔1985〕4号。取消合同备案审批不等于进口设备不再受监管,也不等于1985年办法整份文件已经由同一决定废止。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许可、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海关监管证件和商品检验,应分别核对设备类别对应的现行安全技术规范、许可目录和海关办事指南。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附件1第185项法规主记录:劳人锅〔1985〕4号 · 事项级沿革(旧制度不得作为当前直接办理或执法依据)补充依据:原质检总局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支持范围:证明劳人锅〔1985〕4号在截至2015年末的有效文件目录中仍有登记,防止把取消单项审批错误表述为整份文件当然废止。补充依据: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主办数据库页;支持范围:提供整份文件形式状态的辅助信号;页面标示现行有效,但同时注明信息来自北大法宝并声明须与正式文本核对,不能覆盖条款级取消和承接证据。补充依据:海关进口许可证件办事指南;支持范围:核验当前进口目录内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管证件路径;该指南不恢复已取消的进口合同备案审批。
查看 劳人锅〔1985〕4号查看补充依据 ↗查看补充依据 ↗高频共同依据官网入口见上方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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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进出口特种设备

进口压力管道元件现在是否都可以按2012年第151号公告理解为暂不需要制造许可?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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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进口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单位、采购、报关和合规人员

不能。2012年第151号公告曾使用‘其他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暂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历史表述,但现行许可范围已经由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重新列明并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现行目录将境外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确覆盖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附件以及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并说明境外许可参数级别、型式试验要求与境内相同;对其他压力管道元件,还要结合现行目录注释、具体品种、参数和型式试验要求判断。不能把旧公告的‘暂不要求’扩展成所有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永久免许可、免型式试验或免海关验证。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法规主记录: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51号公告 · 事项级沿革(八主题已分流承接,仅整份效力仍待复核)法规主记录:无公开文号(2022年3月9日) · 现行核验(部分过渡条款已届满)补充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支持范围:现行许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具体产品制造能力应按该规则及其现行修改单执行,旧公告与其不一致的要求不得单独沿用。补充依据: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支持范围:用于核对‘暂不要求许可’、首次进口型式试验和整机配套元件等历史表述,不作为当前完整办理依据。补充依据:海关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办事指南;支持范围:说明进口目录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含元件的境外制造许可证件申报路径;实际证件仍应与现行许可范围和产品分类相互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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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

移动式压力容器现在还需要风险评估报告吗?是否只按2012年第151号公告附件4准备?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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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采购、监检和出厂资料审核人员

仍需要,但现行直接依据应当查TSG R0005—2011及其现行修改单。该规程第3.4.1(5)将风险评估报告列为设计文件,第3.6条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型号并考虑可能参与的运输方式,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第4.1.3(7)又把产品使用说明书和风险评估报告列入出厂时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24号公告发布的第3号修改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但没有删除或者改写上述风险评估和出厂资料条款。因此,不能只凭2012年第151号公告附件4判断现行义务,也不能把附件4当成当前唯一报告格式。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3.4.1(5)、第3.6条、第4.1.3(7)法规主记录:TSG R0005—2011 · 现行核验(含第1号、第2号、第3号修改单)法规主记录: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51号公告 · 事项级沿革(八主题已分流承接,仅整份效力仍待复核)补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号修改单)》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支持范围:确认第3号修改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修改项目不包括第3.4.1、第3.6和第4.1.3条。补充依据: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支持范围:记录移动式压力容器风险评估报告及附件4的历史来源,不作为当前唯一依据或唯一格式。补充依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支持范围:用于标明2025年文本仍为征求意见稿,不能提前作为现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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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气瓶标准沿革

站用气瓶现在还能按2018年通知提供的团体标准做定期检验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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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站用气瓶或瓶组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资料审核人员

不能再把该团体标准路径作为当前一般默认依据。市监特〔2018〕26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设置了明确前提:只是在相关国家标准制定颁布以前,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才可依据通知所列团体标准开展站用气瓶或瓶组定期检验。GB/T 24163—2025《站用储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已经发布,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将其标为现行,并显示其全部代替GB/T 24163—2009。因此,当前应先按GB/T 24163—2025的适用范围、TSG 23—2021及其修改单和设备资料确定检验依据,而不是继续沿用2018年的临时下载路径。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市监特〔2018〕26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法规主记录:TSG 23—2021(含第1号修改单) · 现行(含2025年施行的第1号修改单)补充依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GB/T 24163—2025;支持范围:确认GB/T 24163—2025现行、2026年3月1日实施,并全部代替GB/T 24163—2009。补充依据: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GB/T 24163—2025;支持范围:交叉核对标准名称、现行状态、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及官方公开阅读入口。补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TSG 23—2021的公告;支持范围:确认气瓶通用安全技术要求已整合进入TSG 23—2021,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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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气瓶标准沿革

GB/T 35544—2017还能作为新设计车用压缩氢气瓶的现行产品标准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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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车用压缩氢气瓶设计制造、采购、型式试验、监检和资料审核人员

不能。国家数字标准馆将GB/T 35544—2025《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标为现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明确,该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并全部代替GB/T 35544—2017。市监特〔2018〕26号第六部分围绕2017版型式试验能力和2017版实施前既有产品设置的安排,只能用于相应历史合规资料核对,不能再作为新设计产品继续执行2017版或免做2025版要求的依据。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GB/T 35544—2025法规主记录:TSG 23—2021(含第1号修改单) · 现行(含2025年施行的第1号修改单)补充依据:国家数字标准馆·GB/T 35544—2025;支持范围:按用户指定的最终标准状态来源核对2025版现行,并利用关联关系和相似标准导航区分不同内胆、车用、站用和集装用途。补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市监特〔2018〕26号;支持范围:核对2018年通知第六部分只围绕GB/T 35544—2017实施时的型式试验与既有产品过渡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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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考试培训

2026年8月1日后,还能继续在原来的特种设备焊接考试机构报名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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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焊接操作人员、用人单位和考试报名人员

不能只凭该机构以前组织过考试就判断现在仍可报名。市监特设发〔2026〕85号明确,自2026年8月1日起,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应当达到TSG Z6002—2026规定的条件要求,否则发证机关不得委托其承担考试任务;考试机构主要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项目,还应覆盖受委托开展的焊接考试类别和焊接方法。报名人员应核对发证机关当前的委托、考试机构发布的正式报名通知、可承接项目和报名条件,不能只看机构名称、旧报名页面或培训宣传。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市监特设发〔2026〕85号)法规主记录:市监特设发〔2026〕85号 · 现行法规主记录:TSG Z6002—2026 ·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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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设备代码

2026年出厂的特种设备必须立即全部改用TSG 08—2026编制设备代码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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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登记经办人员与使用单位

不是从2026年5月1日起一律只允许一种编制方式。市监特设发〔2026〕82号明确,202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厂的特种设备产品,可以按照TSG 08—2017或者TSG 08—2026的要求编制设备代码;2027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产品,应当按照TSG 08—2026编制。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专项安全技术规范的设备代码要求与TSG 08—2026不一致的,统一按新规则和该通知执行。通知还区分了两类编码:TSG 08—2026附录b表b-1的校验计算中,字母I、O、Q新增对应数值33、34、35;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新申请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不得含有I、O、Q。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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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考试培训

参加特种设备培训、研修或者规范宣贯,就等于取得作业、检验或无损检测资格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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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拟参加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或者无损检测培训和资格申请的人员及用人单位

不等于。培训、研修和规范宣贯属于学习活动,完成课程或者取得结业证明本身不能替代相应人员资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分别适用TSG Z6001—2019、TSG Z8002—2022(含现行修改单)和TSG Z8001—2019(含现行修改单);申请人仍需按本人拟从事的人员类别和项目,核对申请条件、受理、考试、发证或者换证程序,并以有权发证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书及其项目范围为准。报名时应分别核对主办方、考试机构、证书名称、发证机关和项目范围,不要把培训招生、考试报名和行政许可混为同一环节。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4号)法规主记录:TSG Z6001—2019 · 现行核验法规主记录:TSG Z8001—2019(含第1号修改单) · 现行(含第1号修改单)法规主记录:TSG Z8002—2022(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 · 现行(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补充依据: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含现行修改单);支持范围:核验检验人员资格申请、考试、取证和换证适用独立的现行考核规则,不能由一般培训结业证明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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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人员考核

参加GB/T 23721—2026规定的吊装工和指挥人员培训,就等于取得起重机指挥Q1证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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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吊装作业相关人员、拟参加培训或者申请Q1资格人员

不等于。GB/T 23721—2026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吊装工和指挥人员获得基础吊装技能和必备知识的基本培训要求;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该标准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并全部代替GB/T 23721—2009。现行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把起重机指挥列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项目Q1。需要从事依法要求持证的起重机指挥作业者,仍须按现行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和许可流程申请、考核合格并取得项目Q1有效证书。培训完成证明或者结业证不能替代Q1证,也不能证明许可申请已经受理或者考核通过。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法规主记录: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 · 现行法规主记录:TSG Z6001—2019 · 现行核验补充依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GB/T 23721—2026标准状态;支持范围:核验该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名称、现行状态、实施日期、替代关系及吊装工和指挥人员培训范围;该页面不授予Q1资格。补充依据: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GB/T 23721—2026公开状态;支持范围:核验该标准因涉及ISO版权不提供文本阅读服务,本站据此不公开或转录正式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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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设备范围

叉车安装可拆卸式属具后,整车是否就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属具本身也要单独登记检验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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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叉车使用单位、经销单位、检验人员和设备改装管理人员

不能因为安装了可拆卸式属具,就当然改变叉车本体的监管属性。总局历史答复区分叉车本体与叉车上的属具:装有货叉并符合监管条件的叉车仍应纳入监管,而答复所述可拆卸式属具本身不作为独立的场车登记单元。具体设备仍应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和TSG 81—2022,核对车辆类别、额定起重量、使用区域、产品资料、型式试验覆盖范围以及加装后的实物状态。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凡是装有货叉的叉车必须纳入监管,其叉车上的属具不在监管范围内。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目录和TSG 81—2022继续要求按车辆类别、使用区域与具体产品状态判断监管属性。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仅凭安装属具这一事实判断整车类别,也不能据此跳过改造、型式试验、登记或检验核验。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公告)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法规主记录: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 · 现行核验法规主记录:TSG 81—2022 ·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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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设备范围

叉车经销单位的销售场地属于场车监管所说的“三区”吗?销售展示或移车人员必须持叉车作业人员证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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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叉车经销、租赁、交付单位,仓储企业和叉车作业人员

不能只因销售场地内出现叉车,就把该场地自动认定为场车作业的“三区”。总局历史答复将“三区”解释为场车实际作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所等区域,并指出经销单位的销售地及单纯销售过程不同于一般使用过程中的作业状态。现行判断仍应以场所的实际用途、车辆活动目的和作业状态为基础,而不是只看营业执照名称或者车辆是否短暂移动。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经销单位的销售地不在“三区”范畴。销售过程中的叉车,不是一般使用过程中的作业状态,不需要取得作业人员证。我们所说的“三区”,是指场车作业的区域。

现行依据支持:TSG 81—2022及其实施意见继续以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所等实际使用区域与作业状态作为监管判断要素。

不能据此推出:经销销售场景的历史答复不能外推到仓储试车、交付调试、租赁运营或生产作业。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及其实施意见法规主记录:TSG 81—2022 · 现行补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的意见;支持范围:解释叉车销售场地是否属于场车作业区域以及销售、转移等活动中作业人员资格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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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后,可以找非原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并继续使用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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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制造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和登记经办人员

不能只因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不愿承接,就任意委托其他单位评估。2025年修订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的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由非原制造单位实施安全评估时,应核对该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许可资格,许可证上的设备类别和参数均覆盖被评估产品;评估通过也不等于自动获准延期使用。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问:尊敬的总局领导,请问级别覆盖是否可以?是否必须要求参数覆盖? 113057221 咨询游乐设施使用寿命到期后安全评估事宜 尊敬的总局领导,游乐设施设计寿命到期后,依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过安全评估的,可以继续使用。请问如果原厂已不存在或者不想找原厂,那么可以找其他游乐设施制造单位或者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评估大修吗?请问如果不是原厂实施评估的话,是否有许可资质要求?因安全监察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盼请总局领导尽快回复! 可由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单位对延期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于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应及时进行更换。对于延期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要提供有关材料,在原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答:按照现行法规要求,“可由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指的是许可证书上的设备类别和参数均应覆盖被评估产品。

现行依据支持:2025年修订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三条继续要求,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的设备,应按安全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现行大型游乐设施技术规程和生产许可规则用于进一步核对设备级别、参数及许可覆盖范围。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仅凭留言答复认定任何制造单位都有评估资格,也不能把安全评估等同于自动获准延期使用;具体评估单位资格、技术方案、部件更换、检验和登记变更仍需逐项审核。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25年修订)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TSG 71—2023)法规主记录:原质检总局令第154号(2025年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 · 现行法规主记录:TSG 71—2023 · 现行(过渡期已结束)
查看 原质检总局令第154号(2025年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高频共同依据官网入口见上方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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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检验检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由一名检验师和一名检验员参与并签署,就一定有效或者无效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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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电梯建设和使用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检验机构及报告核验人员

不能只凭“检验师”“检验员”称谓和人数直接判断报告效力。应当以检验报告出具时的状态为准,首先核对参与检验人员持有的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确认资格项目包含相应电梯检验项目;同时核对检验机构的核准范围、现行电梯监督检验规则要求的人员配置、实际检验程序、原始记录、报告审核签发和机构内部签署授权。只有这些要素与报告所涉设备和检验日期相对应,才能进一步评价报告是否符合出具要求。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需根据检验报告出具时,检验人员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中是否包含相应项目来判断。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检验人员考核规则按资格项目管理人员能力,电梯监督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格和核准范围的机构、人员依规实施。

不能据此推出:证书中存在某一项目并不单独证明整份报告当然有效;机构核准范围、人员配置、检验过程和签署授权仍须完整核验。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含修改单)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法规主记录:TSG Z8002—2022(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 · 现行(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法规主记录:TSG T7001—2023 · 现行(过渡期已结束)
查看 TSG T7001—2023高频共同依据官网入口见上方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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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客运索道检验

客运索道都是每年做同一种定期检验吗?全面检验多久一次?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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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客运索道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关注检验状态的乘客

不是。现行《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将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每3年进行1次全面检验,期间两个年度每年进行1次年度检验;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1次年度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TSG S7001—2013继续作为当前官方办事事项列明的检验依据,具体下次检验日期应以安全检验标志、检验报告和检验机构确认的信息为准。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法规主记录:原质检总局令第179号(2025年第二次修订) · 现行核验法规主记录:TSG S7001—2013 · 现行核验补充依据:司法部现行部门规章文本·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支持范围:以可检索文字版交叉核对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检验分类、周期、提前申请以及运营检查要求。补充依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办事事项;支持范围:当前官方办事事项继续列明TSG S7001—2013为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审查依据,并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检验要求。补充依据:国家数字标准馆TSG S7001—2013详情;支持范围:核对规则名称、实施日期以及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的范围说明;相似标准不用于推断替代关系。
查看 原质检总局令第179号(2025年第二次修订)查看 TSG S7001—2013查看补充依据 ↗查看补充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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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客运索道运营

客运索道有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当天营业前还需要试运行和检查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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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客运索道乘客、运营使用单位与安全管理人员

需要。定期检验合格不能替代每日投入使用前的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客运索道每日投入使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进一步要求客运索道安全员依照风险管控清单、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制度组织检查,形成《每日客运索道安全检查记录》。乘客可以关注现场是否正常开放、是否展示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并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法规主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现行核验法规主记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 · 现行补充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支持范围:明确客运索道安全员组织日常巡检、编制定期检验计划,以及每日投入使用前组织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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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修理改造

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电动叉车由铅酸电池改成锂电池,可以找普通维修单位施工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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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叉车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维修单位和技术改造经办人员

不能先把“换电池”一概当作普通维修。对于已经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叉车,应当先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6.1条,结合原制造资料和具体技术方案,判断该项工作属于维护保养、修理还是改造;如果属于改造或者修理,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且许可范围覆盖该活动的单位实施。判断时应核对电池类型与参数、整车电气系统、充电系统、安装结构、重量和重心、制动与安全保护等是否发生变化,不能仅凭“铅酸改锂电”的名称确定活动性质。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叉车,其改造、修理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的含义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6.1所述。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场车规程第6章和生产许可规则继续要求,对目录内叉车的改造、修理活动按活动定义和许可范围由具备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只凭“换电池”三个字确定活动性质,也不能把目录外车辆、普通维护保养或未改变技术状态的更换自动认定为改造。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法规主记录:TSG 81—2022 · 现行法规主记录:TSG 07—2019 · 现行(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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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起重机械使用

起重机械已经定期检验合格,还需要每天巡检并填写记录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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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现场相关人员

需要。定期检验合格不替代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规定,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组织日常巡检、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每日依据《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制度,对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巡检,形成《每日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未发现问题也应记录。具体检查对象和方法还应结合TSG 51—2023、设备品种、设计和使用维护说明确定。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法规主记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 · 现行法规主记录:TSG 51—2023(含第1号修改单) · 现行(含2024年施行的第1号修改单)补充依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支持范围:为不同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零部件、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提供专项依据,支持每日巡检必须结合设备品种和实际配置,不能套用单一通用表。
查看 TSG 51—2023(含第1号修改单)查看补充依据 ↗高频共同依据官网入口见上方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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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停用启用

设备长期没有运行就不算“在用”了吗?停用和重新启用要办什么手续?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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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与登记经办人员

长期没有实际运行,不等于登记状态已经自动变成停用。TSG 08—2026第4.9条规定,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设置停用标志,同时在设备停用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公众常说的“停用备案”,在该条中的规范表述是向登记机关告知。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未办理停用手续的设备,不能只凭“长期没开机”自行认定已经退出在用管理或者无需接受依法实施的检查。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长期不使用的设备,应办理“停用”手续。未办理“停用”手续的设备,应依法接受检查;检查时,如发现确长期不使用的设备,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停用手续。

现行依据支持:TSG 08—2026及市监特设发〔2026〕82号已明确停用、重新启用和检验衔接要求。

不能据此推出:长期未实际运行不等于已经完成法定停用手续,也不能只凭物理状态推断登记状态。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第4.9条法规主记录:TSG 08—2026 · 现行法规主记录:市监特设发〔2026〕82号 · 现行补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项;支持范围:停用超过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的设备,重新启用前按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氧舱停用超过6个月,重新启用前申报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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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事故调查与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整改验收材料是一回事吗?查到处罚是否就能确定事故原因和整改完成?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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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事故相关单位、从业人员以及查询事故处理结果的公众

不是一回事,也不能相互替代。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清事故经过和设备状况、分析原因、认定性质与责任,并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报告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有关部门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针对有权机关查明的具体违法行为、当事人和法律依据,是后续行政处置证据,但不当然等同于完整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材料则用于证明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实际落实、复查或后评估情况。查到一份处罚文书,只能采用该正式文书明确载明的处罚事实,不能据此补写未公开的技术原因、事故性质、其他主体责任或者认定整改已经完成。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五条法规主记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现行法规主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21年修订) · 现行核验补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支持范围:核验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处罚决定不是事故调查报告的替代文本。补充依据: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支持范围:提供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的官方公开检索;平台说明信息仅供参考、以正式文本为准,文书可能依法撤回,本站只作检索导航而不镜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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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使用登记

属于特种设备的大型游乐设施碰碰车,应按每辆车还是每个车场办理使用登记和出具检验报告?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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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碰碰车运营使用单位、游乐场经营者、检验和使用登记经办人员

对于已经确认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大型游乐设施碰碰车类的设备,每个碰碰车车场作为1台(套)设备,按每台(套)办理使用登记,并按每台(套)出具检验报告;不是给车场内每一辆碰碰车分别办理一份使用登记和检验报告。办理前仍应核对产品类别、设备参数、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运营使用单位和属地登记材料。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1.每个车场为1台(套)设备,按每台(套)设备进行使用登记;2.应按每台(套)设备出具检验报告。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使用管理规则、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和部门规章继续要求对目录内大型游乐设施按台(套)落实登记、检验和运营使用责任。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据此把所有车辆式游乐项目都认定为特种设备,也不能省略产品类别、参数、型式试验和属地登记材料核验。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TSG 71—2023)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法规主记录:TSG 71—2023 · 现行(过渡期已结束)法规主记录:TSG 08—2026 ·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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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人员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需要按设备类别分别取证吗,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都必须持证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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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项目已经统一为A,不再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设备类别分别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证,但这不等于所有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安全员一概必须持证。TSG 08—2026第2.5.1.2条和第2.5.2.2条规定了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具体情形,其他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安全员不要求取得该资格证书,但仍须具备相应安全管理能力并履行法定职责。安全总监应是使用单位高级管理层中主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在满足职责要求时,单位可以按实际设置一名或多名安全总监、安全员,也可以兼任。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所有安全管理人员证均已合并为A,不再单列,不再需要按设备类别分别取证;从事锅炉作业的,可查看相关公告中所列的锅炉作业事项。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资格项目仍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作为统一项目;市监特设发〔2026〕82号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总监、安全员应当持证的具体情形。

不能据此推出:“统一为A”不等于所有单位、所有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都一律必须持证,岗位设置和持证要求须按TSG 08—2026具体条款判断。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法规主记录:市监特设发〔2026〕82号 · 现行法规主记录:TSG 08—2026 · 现行补充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第2.5.1.2条、第2.5.2.2条;支持范围:规定安全总监、安全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具体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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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停用报废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必须立即报废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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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

不能只根据“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某个使用年数作出继续使用或报废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时,应依法报废并注销;不属于这些报废条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拟继续使用的,应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同时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上海市2026年老旧承压设备实施意见把累计使用15年以上的锅炉、超设计使用年限或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且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以及特定GC1级压力管道等列为当地重点监管和评估对象;这些年限是上海地方监管范围,不是全国统一的自动报废线。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法规主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现行核验法规主记录:沪市监特种〔2026〕116号 · 现行核验(上海地方实施意见)补充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老旧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支持范围:明确上海市老旧锅炉、压力容器和GC1级压力管道的重点监管阈值、继续使用检验或安全评估、登记变更、停用整改和报废注销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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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取证、换证的年龄上限和申请时间一样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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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及用人单位

不一样,必须先区分证书类别。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第30号公告明确:申请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以及申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均应年满18周岁且不满63周岁;检验人员换证申请时应当不满63周岁。无损检测人员换证则要求申请时不满65周岁并满足视力条件,其中免考换证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至6个月提出,考试换证应在届满前6个月至12个月提出。不能把无损检测人员的65周岁换证条件套用到检验人员取证或换证。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2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25年第30号)法规主记录:TSG Z8002—2022(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 · 现行(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法规主记录:TSG Z8001—2019(含第1号修改单) · 现行(含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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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许可状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或检验机构被证后监督检查责令整改,许可证就立即失效了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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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采购使用单位

不能只凭“责令整改”四个字认定许可证已经失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25年度证后监督检查结果将处置分开列明:2家生产单位许可资质被注销;另有25家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下一许可周期不得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是否已被注销、吊销、暂停或仍在有效期内,应以有权发证机关正式决定以及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当前公示的单位类别、许可项目、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等信息为准。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2025年度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情况通报补充依据: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支持范围: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许可证书编号核对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许可类别、项目、证书编号、发证信息和有效期等当前公示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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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信用监管

特种设备违法被处罚后,都会自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充装单位及查询信用信息的公众

不会自动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8号列出了特种设备质量安全领域可能纳入判断的行为,但执法机关仍须同时核对本办法第三条: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只有同时满足总则门槛和对应领域条款,履行告知、异议、审核等程序后,才可作出列入决定。名单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查询时应核对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机关、决定文书和公示状态,不能只凭新闻、事故信息或单项处罚推断。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8号)法规主记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8号 · 现行补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上线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支持范围:核验经营主体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市场监管信用修复统一平台的官方路径;是否符合修复条件仍按现行规章和办理页面审核。
查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8号查看补充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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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修理改造

特种设备修理后,安全责任是不是只由修理单位承担?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特种设备制造、修理和使用单位及设备管理人员

不是。不能用“修理过”把整台设备此后的全部安全责任一次性转给修理单位,也不能把未修理部分发生的问题当然归给原制造单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别规定: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依法完成施工、监督检验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仍须使用合格设备,持续履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隐患处理和安全运行义务。发生争议时,应围绕具体缺陷及其来源、实际修理范围、技术方案、施工与检验记录、交接验收、后续运行维护和损害因果关系分别核验。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仍需个案复核

修理部分的安全责任由特种设备修理单位负责,未修理部分的安全责任由原生产单位负责。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法律要求生产、修理和使用单位分别对各自法定义务负责,历史答复可作为识别修理范围的参考。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仅按“修理部分/未修理部分”二分法直接认定个案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必须审查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缺陷来源、合同、检验和使用管理证据。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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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使用管理

已注销的压力容器因工艺调整重新满足压力容器定义,可以直接恢复使用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固定式压力容器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改造项目经办人员

不可以直接恢复使用。应先查明原注销原因,核对设备现状、设计文件、介质、压力、温度、容积、结构和拟采用的运行参数,重新判断是否属于现行目录和固定式压力容器规程范围;再依据完整技术方案确定是否涉及改造、修理及相应许可和监督检验。依法需要改造、修理、检验或者重新办理使用登记的,应完成相应程序并取得能够支持投用的文件后,方可继续使用。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仍需项目复核

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属于压力容器改造,应按照压力容器改造的相关要求实施,并办理使用登记。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使用管理规则和固定式压力容器规程支持在重新投用前核对改造、检验和使用登记路径。

不能据此推出:并非所有参数变化或注销后再启用都当然属于同一种改造;原注销原因、设计条件、介质、压力、结构变化和检验结论必须逐项审查。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含第1号修改单)法规主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现行核验法规主记录:TSG 21—2016 · 现行(含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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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设备范围

游乐场里的卡丁车都属于大型游乐设施赛车类特种设备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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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卡丁车经营者、游乐场管理人员、消费者和监管范围核对人员

不是。不能只根据商品名称或者经营场所写着“卡丁车”作统一判断。用于体育运动的卡丁车,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拟按大型游乐设施赛车类判断的设备,还应同时核对《特种设备目录》的定义、实际用途、运行方式、设备参数、场所、产品设计制造资料以及TSG 71—2023和相关赛车类标准要求。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您所述名为“卡丁车”的设备,若用于体育运动,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若是属于大型游乐设施赛车类,除应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定义要求外,产品应符合相关赛车类标准要求。若有违法违规行为,请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目录、大型游乐设施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继续要求按用途、类别、参数和产品技术要求判断是否属于大型游乐设施赛车类,而不能只看商品名称。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把所有卡丁车统一认定为特种设备或统一排除在外;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也不代表无需遵守其他行业和公共安全要求。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公告)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TSG 71—2023)法规主记录: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 · 现行核验法规主记录:TSG 71—2023 · 现行(过渡期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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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压力管道

长输管道站场内按GA类管道标准设计的工艺管道,定期检验应按长输管道还是工业管道执行?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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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长输管道站场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机构和登记经办人员

不能只根据历史设计时采用GA类管道标准,就继续把站场内工艺管道一概按站场外长输管道线路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发布TSG 31—2025的公告明确,规程实施前已投用的长输管道系统中输油输气站场内工艺管道,应按照《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使用管理;该规程已经整合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要求。因此,在准确确认属于上述站场内工艺管道后,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应按TSG 31—2025核对。使用单位还应检查使用登记、管道边界、设计竣工资料、监督检验和既往定期检验资料,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制定和实施检验方案。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释义中已经明确长输管道站内压力管道设计可采用的主要设计标准。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对长输管道站场内压力管道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特设函〔2022〕1334号),长输管道站场内工艺管道应按工业管道进行使用管理,就应按工业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现行依据支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TSG 31—2025的公告明确,规程实施前已投用的长输管道系统中输油输气站场内工艺管道按该规程进行使用管理;TSG 31—2025已整合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要求,现行使用管理与定期检验均应按准确管道边界核对该规程。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据此把站场外长输管道线路、所有按GA标准设计的管段或机场供油管道之外的其他对象一概改按工业管道检验,也不能绕过管道边界确认、资料审查、检验机构资质或属地登记机关审核。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3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TSG 31—2025)的公告法规主记录:TSG 31—2025 · 现行法规主记录:TSG 08—2026 · 现行补充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支持范围:用于核对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技术档案、定期检验申请和使用登记的一般现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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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住宅电梯更新

住宅电梯达到一定年限就能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补贴,并且必须整梯全部更换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住宅电梯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与更新项目相关单位

不能这样判断。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通知明确限定于已经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且在该通知印发之日(含)后办理施工告知的更新电梯;该通知本身不是居民个人或项目自动取得资金资格的认定文件。更新也不等于所有部件一律拆除:制造单位签订合同前应现场勘测、制定更新方案,对导轨、轿架、层门等安全性能较高且有继续利用价值的部件,文件要求合理利旧;确实不能保留的应留存勘测证明,产权人不同意保留的应留存见证件。无论是否保留旧部件,适用项目仍应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主记录:无公开文号(2025年6月6日) · 现行(限定项目范围)补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的通知(建办城函〔2026〕21号);支持范围:明确该清单是对各地工作机制、居民参与、资金筹措和安全保障经验的汇总,供各地结合实际学习借鉴,不能当作全国统一补贴申请条件。
查看 无公开文号(2025年6月6日)查看补充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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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生产许可

总公司、分公司、代理商和厂家之间可以共用特种设备许可证,或者由无证单位实际工作后再加盖持证单位印章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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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特种设备建设单位、使用单位、采购招标人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管理人员

不能仅凭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代理或授权关系共用许可证。特种设备许可证只对持证单位本单位有效;实际从事依法需要许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或者充装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覆盖相应设备类别、许可项目、级别和品种(产品)的许可。项目核验应让许可证载明主体与实际活动主体相对应:例如,无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母公司不能先完成设计,再以加盖有许可分公司资格章的方式替代主体资格;代理商中标或签订合同,也不能仅凭厂家授权免除对实际施工单位许可的核对。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特种设备许可证只对持证单位本单位有效。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行政许可公告和许可规则继续要求实际从事许可范围内生产活动的单位持有覆盖相应项目的许可证,许可主体与实际活动主体应一致核验。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因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就自动共享许可证,也不能仅凭名称差异断定不具资格;应以许可证载明信息、法人及分支机构登记状态和实际施工事实综合判断。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回复:没有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不能进行压力管道设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41号公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要求取得相应许可。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和TSG 07—2019继续要求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取得覆盖相应许可项目的生产许可,并按许可主体和范围开展活动。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仅根据母子公司关系、合同安排或加盖某个印章认定设计文件有效;实际设计主体、许可范围和质量保证体系必须一致核验。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实际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和TSG 07—2019要求实际从事许可范围内生产活动的单位取得覆盖相应项目的许可。

不能据此推出:持证厂家参与履约不当然证明代理商的合同安排、转包关系或全部施工手续合法;必须核对实际施工主体、许可范围、告知和监督检验。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法规主记录: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 · 现行法规主记录:TSG 07—2019 · 现行(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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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安全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TSG 21—2016和TSG 92—2026列出的安全附件范围不一样,应怎样理解?紧急切断阀是否已纳入新规?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压力容器及其他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单位与产品范围核定人员

三份文件回答的是不同层次的问题,并不矛盾。《特种设备目录》用于界定纳入监管的目录设备类别、品种,并不是压力容器上每一种附件和仪表的完整清单。TSG 21—2016第1.6.2条说明的是压力容器所包含的安全附件及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易熔塞、紧急切断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这不等于把其中每一种装置都扩张为目录中的独立设备品种。TSG 92—2026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统一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和紧急切断阀,因此紧急切断阀已经纳入该规程。实际工作不能只选其中一份文件排斥另外两份,而应按目录监管属性、承载设备范围和具体附件对象分别核对。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问:尊敬的总局领导: 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而总局颁布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1.6.2 安全附件及仪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易熔塞、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 请问我们是执行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易熔塞、安全联锁装置不作为安全附件呢还是执行总局颁布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将易熔塞、安全联锁装置作为安全附件?假如不执行《特种设备目录》,有何法律依据? 为什么tsg文件会扩大《特种设备目录》中安全附件的范围? 答:《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1.6.2是指压力容器所包含的安全附件种类。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特种设备目录》用于界定纳入监管的设备类别、品种;TSG 21—2016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的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TSG 92—2026自2026年7月1日起统一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安全技术要求。三者应按各自适用对象结合使用。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据此认定易熔塞、安全联锁装置当然属于目录中的独立特种设备品种,也不能据此免除某项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校验或检验要求。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与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规程(TSG 92—2026)法规主记录: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 · 现行核验法规主记录:TSG 21—2016 · 现行(含第1号修改单)法规主记录:TSG 92—2026 ·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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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人员管理

2026年8月1日后,原有特种设备焊接证会立即失效吗?没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怎么办?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焊接操作人员、用人单位与考试机构

不会因为新细则在2026年8月1日施行就一律立即失效。总局市监特设发〔2026〕85号明确:截至该日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继续有效,焊接项目覆盖范围按TSG Z6002—2026执行。证书到期复审或者有效期间申请新增焊接项目时,应按新细则变更项目代号。仍持有效特种设备焊接证、但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的人员,不是要求在2026年8月1日当天统一重考;应在证书到期复审(包括符合免考复审条件)或者期间新增焊接项目时,按新细则参加动火作业考核。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6〕85号)法规主记录:市监特设发〔2026〕85号 · 现行法规主记录:TSG Z6002—2026 ·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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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使用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有产品合格证就不需要产品数据表了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造单位与登记经办人员

不能这样理解。市监特设发〔2026〕82号明确,按照TSG 08—2026要求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办理登记时应提供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数据表;其中电梯产品数据表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要求的产品配置说明执行,客运索道产品数据表按该通知附件执行。因此,产品合格证不能当然替代相应产品数据表或产品配置说明。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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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气瓶充装

充装站可以给任何用户自带的气瓶充气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气瓶使用者与充装单位

不能把用户自带理解为当然可以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须经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并应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还应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安全使用指导,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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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维护修理

电梯悬挂钢丝绳有一根断股时,可以只换这一根吗?乘客还能继续乘坐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电梯使用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修理维保单位与乘梯公众

不能由乘客、物业值班人员或者使用单位仅凭肉眼自行决定只换一根后继续运行。总局历史留言说明,相关法规没有统一强制规定钢丝绳每次更换的数量;一般情况下,同一电梯悬挂装置上的钢丝绳需要更换时会同时更换。具体处置应由承担修理或者维护保养的单位检查整组悬挂钢丝绳及其端接装置,核对钢丝绳规格、张力与磨损差异、断丝断股情况、曳引轮绳槽、制造文件和现行检验要求后确定,并对修理或维保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电梯的修理或维保单位应当对修理或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相关法规未强制规定钢丝绳每次更换的数量;一般来说,用于电梯悬挂装置上的钢丝绳需要更换时均同时更换。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法律和使用安全责任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及使用管理主体履行安全责任,现行电梯检验规则也要求对悬挂装置相关项目进行核验。

不能据此推出:现行法规交叉核验不能推出任何断股场景都可只换一根,也不能推出所有结构都必须机械地整组更换;具体方案仍须结合制造文件和实物状态。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法规主记录:TSG T7001—2023 · 现行(过渡期已结束)法规主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现行核验
查看 TSG T7001—2023高频共同依据官网入口见上方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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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到期前应做什么,已经提出检验申请还能继续使用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先核对使用标志、检验报告和安全技术档案中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同时准备资料、现场和必要的停机条件。仅仅提出检验申请不等于已经完成检验;有效期届满后仍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法律没有因已经申报而自动产生的通用宽限期。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届满前一个月。主要是确保检验工作、检验整改、复检工作,以及出具报告和证书的时间能够满足使用单位的使用时间能够延续,具体执法问题请咨询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使用管理规则继续要求使用单位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为检验、整改和复检预留时间。

不能据此推出:提前申报不产生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的法定宽限期,也不能替代专项规程、检验结论或属地执法决定。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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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定期检验

公用管道已经做了年度检查,还需要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及安全管理人员

需要按管道级别和检验结论分别判断,年度检查不能代替全面检验。TSG D7004—2010第六条将年度检查定义为运行过程中的常规性检查,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以不再进行年度检查;第七条将全面检验定义为按检验周期实施的基于风险的检验。对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完成后还应及时安排合于使用评价,用于结合检验结果开展应力分析、缺陷安全评定、剩余寿命预测等,并确定许用参数与下次全面检验日期。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第四条、第六至十条、第二十三条
查看主要核验来源 ↗
59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使用登记

锅炉办理使用登记时都可以不提交能效证明文件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锅炉使用单位与登记经办人员

不能一概免交。市监特设发〔2026〕82号明确,只有《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已经明确锅炉及其系统安装完毕后不需要提供产品能效测试报告的锅炉,办理使用登记时才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是否属于该情形,应回到锅炉参数、产品资料和TSG 91—2021的适用条款核对。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第(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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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检验检测

锅炉已经做过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但外部检验超过有效期,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锅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和检验申报经办人员

不能把内部检验或者水(耐)压试验当作外部检验的当然替代。锅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是现行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分别设置的检验要求,目的、项目和适用条件不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时申报并接受各自适用的法定检验;外部检验已经超过有效期而仍在使用时,不能仅凭内部检验或水压试验报告主张已经完成全部法定检验义务,应立即核对检验报告、下次检验日期、设备状态和现行规程,并联系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所述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执行。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法律和安全技术规范继续要求使用单位及时申报并接受法定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与外部检验属于不同要求,不能以其中一项当然替代另一项。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仅凭该历史答复直接确定个案处罚种类、幅度或责任人员,也不能在未核对检验报告、设备状态和现行锅炉规程时推断设备必然合格或不合格。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含第1号修改单)法规主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现行核验法规主记录:TSG 11—2020 · 现行(含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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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使用登记

几台串联或并联的锅炉可以分别办理使用登记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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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锅炉使用单位、制造安装单位与登记经办人员

不能只按锅炉台数机械拆分登记。市监特设发〔2026〕82号明确,如果锅炉的燃烧系统、安全装置和汽水(介质)系统与其他锅炉不完全独立、存在共用部分,应当按照一台锅炉整体办理使用登记;涉及压力时取最高设计压力,锅炉容积按照相连锅炉的容积之和计算,并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的产品数据表中逐台注明各锅炉的型号和主要参数。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第(一)目第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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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主体责任

每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必须照抄全国统一模板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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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不应把网上下载的一张固定表格当作全国所有设备通用的唯一模板。市监特设发〔2026〕82号明确,使用单位应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实际使用情况,自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每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并根据每日巡检情况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格应当能对应本单位设备、风险点、检查事实和异常处置,而不是只机械勾选“正常”。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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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使用登记

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应分别在哪里办理使用登记?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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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与登记经办人员

不能把所有起重机械都统一按单位住所地或产权地办理。门式起重机属于非流动式起重机械,应向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此前未按这一要求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移装变更。流动式起重机应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出租使用时也可向承租单位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历史答复已完成现行替代核验

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现行依据支持:TSG 08—2026第4.1条明确,一般特种设备向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流动式起重机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出租使用时也可向承租单位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市监特设发〔2026〕82号进一步明确,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其他起重机械均应向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把门式起重机按流动式起重机的产权地规则办理,也不能仅凭历史留言推断设备品种、登记机关管辖、出租关系或者既有登记的纠错材料。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2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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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范围判定

哪些设备属于特种设备?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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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公众与单位

应同时核对《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设备种类、类别、品种、参数范围和用途。名称相同、外观相似或安装在同一场所,并不必然具有相同监管属性。边界不清时应携带铭牌、产品资料和参数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核实。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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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气瓶充装

气瓶充装站搬了地址,原来的充装许可证还能直接继续用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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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气瓶充装单位、场地出租方及许可经办人员

不能把原许可证当然延伸到新充装地址。现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区分两类情形:充装单位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许可;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改变时,应办理许可证变更。实际充装活动还必须持续满足人员、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质量保证体系等许可条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理。

现行依据支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经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的法律责任;TSG 07—2019现行规则区分充装地址改变后的重新申请许可与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改变后的许可证变更。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只凭场地租赁关系、同一法定代表人、集团内部调配或者设备已经搬迁,认定原许可证当然覆盖新地址;也不能由历史留言直接替代发证机关对具体变更事实和许可条件的审查。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2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五条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含修改单)法规主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现行核验法规主记录:TSG 07—2019 · 现行(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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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使用单位认定

气瓶的使用单位都是充装单位吗?哪些气瓶由产权单位作为使用单位?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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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气瓶充装单位、产权单位、车辆所有人、呼吸器用气瓶管理单位与登记经办人员

不是所有气瓶都按同一主体认定。现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第2.1.2条明确: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这是气瓶使用单位相对于一般特种设备产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的特别规定。办理登记和落实使用管理责任时,应先准确识别气瓶类别,再按相应主体准备资料、建立台账并履行管理义务。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请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管理。

现行依据支持: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监察条例、使用管理规则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继续要求按气瓶类别、充装与产权关系识别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把该答复外推为充装单位承担气瓶全生命周期的全部责任,也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排除产权单位、实际使用方或其他法定主体的责任。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1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第2.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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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施工告知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是不是行政审批?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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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特种设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

不是变相审批。施工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2018年通知进一步要求办理机构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不得增加申报材料,严禁变相审批、变相收费。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办理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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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使用单位认定

特种设备出租后,承租方就一定是使用单位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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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产权单位、出租单位、承租单位与受托管理人

不一定。现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单位是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实际使用管理者。设备用于出租时,出租期间原则上由出租单位作为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或者约定执行。因此,不能只凭谁在现场操作、谁支付租金或者设备放在谁的场地,就直接认定使用单位。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第2.1.1条、第2.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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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始终都由登记机关签发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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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登记机关与检验机构经办人员

不是。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检验机构栏填写最近一次检验机构名称;设备完成定期检验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后,使用标志由相应的定期检验机构或者监督检验机构签发,并加盖检验专用章。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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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整体移装后,只做自行检查就可以直接使用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与施工相关单位

不可以把自行检查当作全部手续。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TSG 08—2026第4.8.2条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属于整体移装的,移装后还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时向登记机关提供自行检查记录,自行检查要求按TSG 08—2026第3.5条执行。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第(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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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型式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证书有效期多久?公称直径小于50 mm的金属阀门可以一律排除监管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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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采购、安装、检验及许可经办人员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23)第3.1条规定,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自2023年10月1日起,应当执行该规则。需要延续证书时,还应当按照第3.2条逐项核对证书延续条件。这里的4年是证书有效期,不等于自动覆盖该单位制造的所有产品和规格。对于公称直径小于50 mm的金属阀门,不能只凭口径直接判断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是否需要制造许可或者型式试验,应当结合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附件1注三,以及产品名称、结构型式、材料、压力、口径、用途等实际参数分别核对。

关联的总局历史留言证据 · 现行依据交叉核验完成

1、目前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有效期为四年。从2023年10月1日起,应当按照TSG D7002-2023的相关要求执行。2、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注三。

现行依据支持:TSG D7002—2023第3.1条明确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第3.2条规定证书延续条件;2021年第41号公告附件1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范围的正式核对依据。

不能据此推出:不能由4年有效期推出证书覆盖所有规格产品;也不能仅凭阀门公称直径判断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是否需要制造许可或型式试验。 该历史答复只作为证据快照,不再另建重复问答。证据快照日期:2026-08-12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23)及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法规主记录:TSG D7002—2023 · 现行法规主记录: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 · 现行
查看 TSG D7002—2023高频共同依据官网入口见上方索引
72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标准版本

GB/T 20801.5—2025是旧版工业管道“检验与试验”的新版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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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人员及标准查阅者

不是,不能只看“.5”编号相同就认定为直接替代。GB/T 20801.5—2025的名称是《压力管道规范 第5部分:氢用管道》,是氢用管道专门规范。官方替代关系显示,旧版GB/T 20801.1~6—2020六个工业管道分部分,均由GB/T 20801.1—2025《压力管道规范 第1部分:工业管道》全部代替。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当前列出的2025版现行项目只有第1部分和第5部分,不存在已经现行的第2、3、4部分。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GB/T 20801.1—2025标准状态与替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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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安全附件

TSG 92—2026施行后,旧的安全阀、爆破片规程还能继续用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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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人员及安全附件管理人员

自2026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和紧急切断阀设计制造、选用安装、使用管理与检验工作,应当以TSG 92—2026为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并结合所属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专项规范、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第9号公告明确,TSG ZF001—2006、TSG ZF003—2011等安全附件规范已经整合修订为TSG 92—2026,因此旧规程不能继续作为独立的现行依据用于得出新的技术结论。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规程》(TSG 92—2026)的公告(2026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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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范围判定

叉车只在厂区内低速行驶,就不需要登记和持证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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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叉车使用单位与驾驶人员

不能按“厂内使用”或“速度较低”直接豁免。应先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和TSG 81—2022核对车辆品种、使用区域、用途和技术参数;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管范围的,还应落实使用登记、检验、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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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事故与异常

电梯发生困人,是否都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1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公众与电梯使用单位

不是每次困人都可以仅凭“有人受困”直接作出事故认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列为一般事故情形;同时还要结合现行事故定义、设备原因、人员行为和其他后果,由有权机关核实认定。无论是否达到事故分级条件,都应立即组织专业救援并按规定报告。

76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投诉举报

发现电梯、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应该向哪里举报?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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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公众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发现经营者涉嫌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线索,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12315热线电话,或者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邮寄地址、受理窗口等渠道举报。应尽量提供具体设备或场所、经营者名称和地址、发生时间、涉嫌违法行为,以及照片、视频、检验标志等可核实的事实依据,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消费权益争议属于投诉,涉嫌违法线索属于举报;材料同时包含两类内容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分别处理。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1号)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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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使用登记

购买二手特种设备后,可以继续使用原单位的使用登记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1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设备转让双方与新使用单位

不能只拿原使用登记信息直接继续使用。转让双方应先核对设备是否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和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完整、检验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由新使用单位按照现行使用管理规则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手续。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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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法规适用

锅炉还可以只按原来的单项安全技术规范执行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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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锅炉生产、使用和检验单位

不能脱离现行整合规则使用旧文件。TSG 11—2020整合修订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9项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实际工作还应同时核对现行修改单、实施文件以及适用的产品标准。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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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主体责任

设备检验合格后,日常检查和维护是否可以减少或取消?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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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不可以。检验结论反映规定项目在相应检验时点的状态,不能替代使用单位持续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单位仍应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运行检查、维护保养、隐患整改、人员管理和应急准备。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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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有产品合格证,是否就可以直接投入使用?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1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采购与使用单位

不能仅凭产品合格证直接判断可以投入使用。使用单位还应核对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生产许可和产品资料是否完整,以及该设备是否需要安装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作业人员和投入使用前检查等法定环节。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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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人员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要提前多久申请,逾期未复审怎么办?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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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与用人单位

一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前应核对持续从事相应作业、安全与节能教育培训、无违章作业或管理等不良记录以及未造成事故等复审条件。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复审的,证书予以注销;在重新取得有效资格前,应停止从事相应持证作业,并向发证部门核实当前重新申请或考试路径。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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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人员管理

有普通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直接在厂区驾驶叉车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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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叉车使用单位与驾驶人员

不能把普通机动车驾驶证直接等同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设备和使用区域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时,叉车司机应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取得相应项目资格,使用单位还应在上岗前核验资格并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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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公众安全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每天开启前需要试运行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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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

需要。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使用单位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每日开启时进行试运行,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设备运行期间还应定期巡检,发现梯级、踏板、保护功能或其他异常时及时处理。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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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定期检验

自动扶梯做了安全评估,可以替代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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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电梯使用单位与公众

不能。安全评估、法定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的目的、依据与结论不同。安全评估用于识别在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风险并为修理、改造或更新提供参考;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仍应按照现行电梯检规、检测规则及实施文件安排。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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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范围判定

自建房或别墅安装的家用电梯,可以直接提供给顾客使用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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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自建房、别墅和经营场所管理者

按照家用电梯标准制造安装的居民自建房、别墅电梯不得直接对外开放经营使用。拟提供给公众使用时,应先按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核对改造施工要求,并履行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等程序。

86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安全附件

安全阀、压力表是否都按同一周期校验?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0
发布机关或编制主体本站专业审核
适用对象使用单位

不能一概而论。安全附件应结合所属设备、介质、工况、产品资料、计量要求和适用安全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验、检查及更换要求,并在设备档案中保留记录。

87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公众安全

被困电梯时应该怎么做?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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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公众

保持冷静,使用轿厢内报警按钮、对讲装置或公布的救援电话求助,告知位置和人员情况,等待专业人员救援。不要强行扒开轿门、攀爬轿顶或自行钻出。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公众安全信息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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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产品召回

看到特种设备召回公告后应如何核对?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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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使用单位

先核对制造单位、生产日期、设备型号或关键部件、产品编号和公告范围,再联系制造单位确认处置。属于召回范围的,应按公告采取维修、更换、停用等措施并保留记录。

89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公众安全

气瓶二维码无法查询或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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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公众与充装单位

暂停将二维码信息作为唯一安全依据,核对气瓶钢印、检验标志、使用登记和充装记录,并向充装单位或属地监管部门反映。不得擅自涂改、替换标识或继续充装来源不明气瓶。

90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主体责任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由谁落实?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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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生产与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分别依据总局第73号令、第74号令建立责任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质量或安全总监、质量或安全员职责,并保留与本单位风险相匹配的工作记录。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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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事故与异常

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能否自行判断原因和责任?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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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公众与单位

应先按应急预案停机、疏散、救援并依法报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和记录。原因和责任应以有权机关调查及完整证据为准,不应根据现场传言或单一照片提前定责。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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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停用启用

设备停用、报废和注销是一回事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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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使用单位

不是。停用通常表示暂不使用并保留后续启用可能;报废涉及设备终止使用和相应处置;注销属于登记信息处理。单位应按现行规则分别办理,并保证设备不会被违法重新投入使用。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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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特种设备监督检查都一样吗?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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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

不一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将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结合检查类别准备许可、登记、人员、质量安全管理、检验维护和隐患整改等真实记录,并依法配合检查。

正式法规或官方依据归纳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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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专业审核 · 引用 A 级官方依据 ·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什么时候办理使用登记?

内容核验日期(最近更新)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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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按照现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核对登记范围、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和登记机关。不同设备可能按台(套)、单位或其他方式登记,不能套用其他设备的办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