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TSG Z7001—202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21年12月8日
前言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成立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在充分调研、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核准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和结构框架,形成《核准规则》草案。2019年7月,特种设备局组织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召开对草案的意见征集会,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上半年,起草工作组多次召开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修改《核准规则》,形成送审稿。2021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核准规则》报批稿。2021年12月8日,《核准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准颁布。
《核准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行政许可改革有关要求,整合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第1、2、3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及第1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中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要求,对核准程序、核准项目和条件等进行了调整,形成一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工作规范。
目录
1 总则 ..... (1) 2 核准条件 ..... (2) 3 核准程序和要求 ..... (3) 4 附则 ..... (6)
附件 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样式) ..... (9) 附录 a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编制方法 ..... (13) 附件 B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 ..... (15) 附件 C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 ..... (19) 附件 D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 (20) 附录 da 甲类检验机构监督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 (27) 附录 db 甲类检验机构定期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 (31) 附录 dc 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 (41) 附件 E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 (47) 附件 F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50) 附件 G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 ..... (60)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设计文件鉴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1.3 机构类别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分为甲类检验机构、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
(1)甲类检验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甲类检验机构按照规模和能力分为 A1 级、A2 级、B1 级和 B2 级;
(2)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3)丙类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仅能从事本单位自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1.4 核准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统称核准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甲类检验机构 A1 级、A2 级和省级政府、副省级城市政府设立的甲类检验机构 B1 级的核准;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所在地甲类检验机构 B1 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核准的机构除外)、B2 级,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的
核准。
1.5 核准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在核准项目范围内(见附件B和附件C)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核准证有效期4年。
2 核准条件
2.1 一般要求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满足相应机构类别和核准项目的要求(见附件D、附件E)。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 F)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效实施。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2.2 条件共享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核准时,其分支机构可以共同申请核准,本规则规定的核准条件可以共享;共同申请核准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核准。
企业法人申请核准时,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51%,下同)可以与母公司共同申请核准,本规则规定的核准条件可以共享,核准证颁发给母公司,共同申请核准的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核准;公司与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分别提出核准申请时,核准条件不能共享;非控股子公司不能与母公司共同提出核准申请,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核准申请。
3 核准程序和要求
3.1 核准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为规范核准工作和方便核准证书在全国范围内的核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暂时未使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地区,其核准机关应当与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和证书信息的互联互通。
3.2 申请
3.2.1 一般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G),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
(2) 原核准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3) 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B申请核准项目,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C申请核准项目。
3.2.2 丙类检验机构的申请主体
丙类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内设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丙类检验机构是内设机构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其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丙类检验机构是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其子公司共同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非控股子公司不能申请丙类检验机构。
3.3 受理
3.3.1 予以受理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 内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并向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3.3.2 补正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3.3 不予受理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核准证,未满3年提出申请的;
(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
(4) 其他不予受理的。
3.3.4 申请信息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和申请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机构类别、住所变化导致核准机关变化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4 鉴定评审
3.4.1 一般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核准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并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报告。
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前,应当将申请书、质量手册、检验与检测人员注册信息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3.4.2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 鉴定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记录;
(2)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前,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对于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的 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4.3 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1)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
(2) 整改后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3)除本款(1)(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且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3.4.4 鉴定评审公正性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鉴定评审工作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3.5 审查与发证
核准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含电子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类别、住所、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核准项目,与母公司一同申请且从事检验工作的子公司、从事检验工作的分公司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核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检验场地地址,乙类检验机构承担保障义务的行政区域范围,丙类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称等。
3.6 核准证延续、增项和变更
3.6.1 延续核准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且不超过12个月)向核准机关申请延续核准,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延续核准时书面说明理由,并且承担未及时延续核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延续核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规则3.2、3.3、3.4、3.5的规定执行。
3.6.2 增项核准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事业单位增加分支机构、增加检验场地等)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
审查和发证按照本规则3.2、3.3、3.4、3.5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3.6.3 变更核准
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持证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核准证。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的核准证,核准证有效期不变;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核准机关认为需要现场鉴定评审的,按照本规则3.2、3.3、3.4、3.5的规定执行。
机构类别变更的,按照本规则3.2、3.3、3.4、3.5的规定执行。
3.6.4 延期核准
持证机构因改制、重组、搬迁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核准机关提出延期核准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改制、重组、搬迁或者不可抗力的有关说明及资料同时报送。
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的,核准机关更换延长有效期的核准证,延长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应当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
4 附 则
4.1 乙类检验机构的保障义务
(1) 在限定的区域内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
(2)按照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
(3) 执行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
4.2 无损检测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自身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的无损检测的,不需要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但是应当具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和无损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其监督检验设备生产环节中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4.3 监督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与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或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母公司有股权关系的,不得申请相应的制造监督检验项目。
4.4 甲类检验机构排除性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能同时被核准为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
4.5 设计文件鉴定要求
从事锅炉、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 GJ1、GJ2 或 RJ1、RJ2 项目的监督检验资质;从事气瓶、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型式试验资质。从事设计文件鉴定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满足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6 检验场地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定期检验应当在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内进行。
4.7 检验数据对接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地(市)级行政区域首次开展检验前,应当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其现场监督检查,并且实现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与受检设备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检验后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传检验数据。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开放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数据接收端口,接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数据上传。
4.8 检验数据上传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完成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工作后,应当向全国统一的特种设备管理平台上传特种设备检验数据表。
4.9 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4.10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4.11 文件废止
以下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其第1号、2号、3号修改单;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及其第1号修改单;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要求;
(4)《质检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中有关高级检验师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本规则施行之前发布的其他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相关的通知、文件等,其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样式)正面
字体:Times
字号:18pt
颜色:K8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字体:汉仪中黑简体
字号:28pt
颜色:C20,M85,Y100,K4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Approval Certificate 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nd Testing Agenci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字体:宋体
字号:三号
(检验机构)
字体:黑体
字号:二号
字体:宋体
字号:小三号
字体:Times
字号:小三号
编号:TS7110****—2025
机构名称:***检测研究院
边框颜色:同标题字
机构类别:
住所:
字体:仿宋_GB 2312
字号:三号
纸张
规格:钢古纸,奶黄条文,
120g,210×297(mm)
办公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
字体:宋体 字号:三号
经审查,获准在下列项目及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字体:楷体 GB2312
字号:小三号
字体:仿宋 GB2312 字号:小三号
其中数字、字母字体用 Times New Roman(本证简称 Times)
字体:宋体
字号:小三号
字体:仿宋_GB2312
字号:小三号
发证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文字字体:宋体 字号:小三号
数字字体:Arial 字号:小三号
(发证机关公章)
发证日期:2021年10月31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样式)背面
| 核准项目代码 | 核准项目 |
| GJ1 | 监督检验:锅炉制造(含境内外设计文件鉴定)、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
| GJ2 | 监督检验:锅炉制造(含境内外设计文件鉴定);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22Mpa 的蒸汽锅炉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
| RJ1 |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含气瓶)制造(含氧舱设计文件鉴定)、重大修理、改造;压力容器安装 |
| RJ2 | 监督检验:超高压容器和大型高压容器之外的压力容器制造(含氧舱设计文件鉴定)、重大修理、改造;压力容器安装 |
| DJ1 | 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
| DJ2 | 监督检验:长输管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DJ3 | 监督检验: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TJ1 | 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QJ1 | 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SJ1 | 监督检验:客运索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SJ2 | 监督检验:客运拖牵索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YJ1 | 监督检验: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YJ2 | 监督检验:B 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GD1 |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锅炉 |
| GD2 |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22MPa 的蒸汽锅炉 |
| GD3 |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2.5MPa 的蒸汽锅炉 |
| RD1 | 定期检验:固定式压力容器、氧舱 |
| RD2 | 定期检验:第一、二、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球形储罐) |
| RD3 | 定期检验:第一、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球形储罐) |
| RD4 | 定期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限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 |
| RD5 | 定期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限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铁路罐车) |
| RD6 | 定期检验:气瓶 |
| DD1 | 定期检验:长输管道 |
| DD2 | 定期检验:公用管道 |
| DD3 | 定期检验:工业管道 |
| TD1 | 定期检验:电梯 |
| QD1 | 定期检验:起重机械 |
| QD2 | 定期检验: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枪杆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小于 10t(不含 10t)的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 |
| QD3 | 定期检验: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
| SD1 | 定期检验:客运索道 |
| SD2 | 定期检验:客运拖牵索道 定期检验中的年度检验:客运缆车、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和循环式单线固定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 |
| YD1 | 定期检验:大型游乐设施 |
| YD2 | 定期检验:B 级大型游乐设施 |
| ND1 | 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 RBI | 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基于风险的检验 |
| BJ | I.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9.8Mpa 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II.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2.5Mpa 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III. 监督检验:除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之外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IV.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安装、重大修理、改造;V. 监督检验:气瓶制造;VI. 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VII. 监督检验: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VIII. 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IX. 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BD | I.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9.8Mpa 的蒸汽锅炉;II.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2.5Mpa 的蒸汽锅炉;III. 定期检验:第一、二、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球形储罐)、氧舱;IV. 定期检验:第一、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球形储罐);V. 定期检验: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VI. 定期检验:工业管道;VII. 定期检验:电梯;VIII. 定期检验:起重机械;IX. 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填写说明
按照附录 aa 确定核准证编号。
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名义申请丙类检验机构时,机构名称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称(自检机构名称)”;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共同申请丙类检验机构时,机构名称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称(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名称)”。
“机构类别”填写甲类检验机构 A1 级、甲类检验机构 A2 级、甲类检验机构 B1 级、甲类检验机构 B2 级、乙类检验机构或者丙类检验机构。
GJ2 项目,在 “核准项目代码” 栏内注明 “GJ2(含额定工作压力 22MPa 以上锅炉制造监检)” 或者 “GJ2(不含额定工作压力 22MPa 以上锅炉制造监检)”。
DD1项目,不含内检测的,在“核准项目代码”栏内注明“DD1(不含内检测)”;含内检测的,在“核准项目代码”栏内注明“DD1(含内检测,内检测范围)”。内检测范围按“B4内检测限定方式”注明。
对于乙类检验机构,如取得 BJ 项目中的 “V. 监督检验:气瓶制造” 和 “VI. 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在核准证中载明的核准项目应当为 BJ(V、VI)。
乙类检验机构,在“备注”栏内注明承担保障义务的行政区域范围。
丙类检验机构,在“备注”栏内注明限定范围,“仅承担××××(逐一列出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称)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在“备注”栏内注明核准的检验地址。
与母公司一同申请的子公司、从事检验工作的分公司或者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在“备注”栏内逐一注明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核准项目代码”和“备注”栏的填写示例见表A-1、表A-2和表A-3。 表 A-1 甲类检验机构填写示例
| 核准项目代码 | GJ1、RJ1、DJ1、DJ2、DJ3、TJ1、QJ1、SJ1、YJ1、GD1、RD1、RD4、RD5、RD6(限无缝气瓶)、DD1(含内检测,内检测限公称直径≤DN250、DN550<公称直径≤DN900)、DD2、DD3、TD1、QD1、SD1、YD1、ND1、RBI |
| 备注 | RD4 核准的检验场地:××省××市××大街××号,××自治区××市××区××路××号; RD5 核准的检验场地:××省××市××大街××号,××自治区××市××区××路××号; RD6 核准的检验场地:××市××区××路××号 |
| 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公司(××省××市××区××路××号),××研究院××分院(××省××市××大街××号) |
表 A-2 乙类检验机构填写示例
| 核准项目代码 | BJ(I、III、IV、V、VI、VII、VIII、IX)、BD(I、III、V、VI、VII、VIII、IX) |
| 备注 | 限在 ×× 省 ×× 行政区域内开展保障性检验工作 |
| BD(V)核准的检验场地: ×× 省 ×× 市 ×× 大街 ×× 号 | |
| 分支机构: ×× 省特检院 ×× 分院( ×× 省 ×× 市 ×× 大街 ×× 号); ×× 省特检院 ×× 分院( ×× 省 ×× 市 ×× 区 ×× 路 ×× 号) |
表 A-3 丙类检验机构填写示例
| 核准项目代码 | GD2、RD1、RD5(不包括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RD6(限无缝气瓶)、DD1(含内检测,内检测限公称直径≤DN250)、DD2、DD3、QD1、ND1 |
| 备注 | 仅承担××公司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
| RD5(不包括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核准的检验场地:××省××市××大街××号;RD6核准的检验场地:××市××区××路××号 |
附录 a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编制方法
aa1 编制基本方法
核准证编号由核准机关在颁发核准证时编制。
核准证编号由证书项目代号、机构类别代号、地区代码、顺序号、有效期年份组成。
aa2 编号含义
aa2.1 证书项目代号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证书项目代号为 TS7。
aa2.2 机构类别代号
由一个字母表示,按照表 aa-1 确定。
表aa-1 机构类别代号
| 机构类别 | 代号 |
| 甲类检验机构 A1 级 | I |
| 甲类检验机构 A2 级 | II |
| 甲类检验机构 B1 级 | III |
| 甲类检验机构 B2 级 | IV |
| 乙类检验机构 | V |
| 丙类检验机构 | VI |
aa2.3 地区代码
由两位数字表示,是核准机关所在地的省级区域的行政区划代码。市场监管总局
颁发的核准证编号中的地区代码用10表示。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采用 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规定的代码的前两位。
aa2.4 顺序号
由三位数字表示。按核准机关所审批的该类别机构的顺序编号。如果超过999,则用字母与数字混合表示。如顺序号为1020,则表示为A20;顺序号为1120,则表示为B20;依次类推。 附件B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
B1 监督检验项目
监督检验项目见表B-1。
表 B-1 监督检验项目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核准项目(注 B-1) |
| 1 | GJ1 | 监督检验:锅炉制造(含境内外设计文件鉴定)、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注 B-2) |
| 2 | GJ2 | 监督检验:锅炉制造(含境内外设计文件鉴定);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22MPa 的蒸汽锅炉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注 B-3) |
| 3 | RJ1 |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含气瓶)制造(含氧舱设计文件鉴定)、重大修理、改造;压力容器安装 |
| 4 | RJ2 | 监督检验:超高压容器和大型高压容器(注 B-4)之外的压力容器制造(含氧舱设计文件鉴定)、重大修理、改造;压力容器安装 |
| 5 | DJ1 | 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
| 6 | DJ2 | 监督检验:长输管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7 | DJ3 | 监督检验: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8 | TJ1 | 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9 | QJ1 | 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10 | SJ1 | 监督检验:客运索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11 | SJ2 | 监督检验:客运拖牵索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12 | YJ1 | 监督检验: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13 | YJ2 | 监督检验:B 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注 B-1:核准项目存在覆盖关系的,仅能申请其中一项(下同)。
注 B-2:取得 GJ1、GJ2、RJ1、RJ2、DJ1 项目的,可以分别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进口监督检验。
注 B-3:GJ2 项目应当注明 “含额定工作压力 22MPa 以上锅炉制造监检” 或者 “不含额定工作压力 22MPa 以上锅炉制造监检”。
注 B-4:大型高压容器指内径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高压容器,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划分见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下同)。
B2 定期检验项目
定期检验项目见表B-2。
表B-2 定期检验项目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核准项目 |
| 1 | GD1 |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锅炉 |
| 2 | GD2 |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的蒸汽锅炉 |
| 3 | GD3 |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的蒸汽锅炉 |
| 4 | RD1 | 定期检验:固定式压力容器、氧舱 |
| 5 | RD2 | 定期检验:第一、二、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球形储罐) |
| 6 | RD3 | 定期检验:第一、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球形储罐) |
| 7 | RD4 | 定期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限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 |
| 8 | RD5 | 定期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限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铁路罐车) |
| 9 | RD6 | 定期检验:气瓶(注 B-5) |
| 10 | DD1 | 定期检验:长输管道(注 B-6) |
| 11 | DD2 | 定期检验:公用管道 |
| 12 | DD3 | 定期检验:工业管道 |
| 13 | TD1 | 定期检验:电梯 |
| 14 | QD1 | 定期检验:起重机械 |
| 15 | QD2 | 定期检验: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小于 (不含 )的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 |
| 16 | QD3 | 定期检验: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
| 17 | SD1 | 定期检验:客运索道 |
| 18 | SD2 | 定期检验:客运拖牵索道;定期检验中的年度检验:客运缆车、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和循环式单线固定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 |
| 19 | YD1 | 定期检验:大型游乐设施 |
| 20 | YD2 | 定期检验:B 级大型游乐设施 |
| 21 | ND1 | 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 22 | RBI | 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基于风险的检验 |
| 注 B-5:按照附录 db、dc 所列“专项条件”对 RD6 进行限定 | ||
注 B-6:注明是否含内检测;含内检测的,按照 “B4 内检测限定方式” 对 DD1 的内检测范围进行限定。
B3 核准项目申请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应当在表 B-3 规定的范围内申请核准项目。
表 B-3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可以申请核准项目范围
| 序号 | 机构类别 | 核准项目代码 |
| 1 | 甲类检验机构 A1 级 | GJ1、GJ2、RJ1、RJ2、DJ1、DJ2、DJ3、TJ1、QJ1、SJ1、SJ2、YJ1、YJ2 |
| GD1、GD2、GD3、RD1、RD2、RD3、RD4、RD5、RD6、DD1、DD2、DD3、TD1、QD1、QD2、QD3、SD1、SD2、YD1、YD2、ND1、RBI | ||
| 2 | 甲类检验机构 A2 级 | GJ2、RJ1、RJ2、DJ1、DJ2、DJ3、TJ1、QJ1、SJ2、YJ2 |
| GD2、GD3、RD1、RD2、RD3、RD4、RD5、RD6、DD1、DD2、DD3、TD1、QD1、QD2、QD3、SD2、YD2、ND1 | ||
| 3 | 甲类检验机构 B1 级 | GD2、GD3、RD2、RD3、RD6、DD1、DD2、DD3、QD2、QD3、ND1 |
| 4 | 甲类检验机构 B2 级 | RD6、QD3 |
| 5 | 丙类检验机构 | GD2、GD3、RD1、RD2、RD3、RD5(注 B-7)、RD6(注 B-8)、DD1、DD2、DD3、QD1、QD2、QD3、ND1 |
注 B-7:不包括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
注 B-8: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申请丙类检验机构 RD6 项目时,可在充装许可申请时一并提出,经鉴定评审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在充装许可证书上备注“含定期检验”,不再单独发放核准证。
B4 内检测限定方式
申请 DD1 项目的,按照申请单位拥有的漏磁检测器的规格对内检测范围进行限定,申请单位拥有某一组别(见表 B-4)中的至少 1 个规格的漏磁检测器,给定的范围为相应组别规格的压力管道内检测,如申请单位拥有 DN200、DN700 漏磁检测器,则给定的内检测范围为“DD1(含内检测,内检测限公称直径≤DN250、DN550<公称直径≤DN900)”。
| 组别 | 管道规格(mm) | 公称直径 | 限定范围 |
| 第1组 | 159 | DN150 | 公称直径≤DN250 |
| 168 | DN150 | ||
| 219 | DN200 | ||
| 273 | DN250 | ||
| 第2组 | 323.9 | DN300 | DN250 < 公称直径≤DN550 |
| 355 | DN350 | ||
| 377 | DN350 | ||
| 406 | DN400 | ||
| 426 | DN400 | ||
| 457 | DN450 | ||
| 478 | DN450 | ||
| 508 | DN500 | ||
| 529 | DN500 | ||
| 559 | DN550 | ||
| 第3组 | 610 | DN600 | DN550 < 公称直径≤DN900 |
| 630 | DN600 | ||
| 660 | DN650 | ||
| 711 | DN700 | ||
| 720 | DN700 | ||
| 762 | DN750 | ||
| 813 | DN800 | ||
| 820 | DN800 | ||
| 864 | DN850 | ||
| 914 | DN900 | ||
| 920 | DN900 | ||
| 第4组 | 1016 | DN1000 | 公称直径 > DN900 |
| 1067 | DN1050 | ||
| 1219 | DN1200 | ||
| 1422 | DN1400 |
表 B-4 长输管道定期检验项目内检测限定范围
附件C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核准项目 | |
| 1 | BJ | Ⅰ |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9.8MPa 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
| Ⅱ |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2.5MPa 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 ||
| Ⅲ | 监督检验:除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之外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 | ||
| Ⅳ |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安装、重大修理、改造 | ||
| Ⅴ | 监督检验:气瓶制造 | ||
| Ⅵ | 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 ||
| Ⅶ | 监督检验: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 Ⅷ | 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 Ⅸ | 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 2 | BD | Ⅰ |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9.8MPa 的蒸汽锅炉 |
| Ⅱ |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2.5MPa 的蒸汽锅炉 | ||
| Ⅲ | 定期检验:第一、二、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球形储罐)、氧舱 | ||
| Ⅳ | 定期检验:第一、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球形储罐) | ||
| Ⅴ | 定期检验: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 | ||
| Ⅵ | 定期检验:工业管道 | ||
| Ⅶ | 定期检验:电梯 | ||
| Ⅷ | 定期检验:起重机械 | ||
| Ⅸ | 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
附件D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D1 基本条件
D1.1 法律地位
具有法人资格。
D1.2 人员
D1.2.1 关键岗位人员
(1)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申请甲类检验机构B2级,丙类检验机构仅申请RD6、QD3或者ND1项目的,应当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或者相应检验师资格;
(2) 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申请甲类检验机构 B2 级,丙类检验机构仅申请 RD6、QD3 或者 ND1 项目的,应当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或者相应检验师资格;
(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申请甲类检验机构B2级的,应当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或者相应检验师资格。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D1.2.2 检验与检测人员
满足相应类别检验机构专项条件中检验与检测人员的要求,并且满足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这些人员应当为检验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
甲类检验机构具体要求见附录 da 和附录 db 中相应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丙类检验机构具体要求见附录 dc 中相应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
D1.2.3 人员管理
(1)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并且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2) 聘用持有相应项目、级别资格的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3)有计划地开展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4)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等。
D1.2.4 人员培训
在核准有效期内,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从事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接受设计文件鉴定专项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年。
D1.3 检验设备
配置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指确定检验对象特性值和结果的设备、仪器、器具、软件、标准物质、检验检测装置等,下同)及与检验检测相关的测量标准、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甲类检验机构具体要求见附录 da 和附录 db 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丙类检验机构具体要求见附录 dc 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
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
D1.4 检验场地
(1)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的装备,下同)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m²;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
(2) 申请气瓶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 。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RD4、RD5、RD6项目条件中列出的检验设备配置除外;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D1.5 质量管理体系
(1)按照本规则附件 F 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2) 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分公司、共同申请核准的子公司或者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明确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事业单位设置分支机构及其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且有效实施。
D1.6 法规标准
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并且应当有正式版本。
D1.7 信息化管理系统
(1)建立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信息;
(2) 使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
(3)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
D1.8 检验能力和业绩
(1)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验过程或者采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验能力进行审查;
(2)首次申请 RBI 项目的,应当具备基于风险检验的科研能力,承担并且完成过国家或者省部级成套装置 RBI 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或者 RBI 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在具有 RBI 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辅导下,开展 5 种及以上不同类型的成套装置的 RBI 试验工作,其负责辅导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辅导意见;
(3)首次申请 SD1、YD1 项目的,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指导下,开展2种及以上不同类型设备的试检验工作,其负责辅导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辅导意见;
(4)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D1.9 资料保存
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D1.10 外委
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外委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D2 甲类检验机构 A1 级专项条件
D2.1 资产配置
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低于30000万元,其中检验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0万元;具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m 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仪器设备室。
D2.2 人员配备
(1)全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30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40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80名,高级检验师不少于10名;
(2)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少于80名。
D2.3 检验经历
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不少于12年。
D2.4 科研能力
(1)近8年内(从受理年份之前8年的1月1日起计算,下同),牵头省部级及以上特种设备相关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0项,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
(2) 近8年内,特种设备领域科研成果获奖及科技创新平台得分合计不少于50分,其中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名)奖项不少于3项;从事特种设备科研工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按照表D-1计分;设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得30分(仅可计算1次),设有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得15分(仅可计算1次);
表 D-1 科研成果获奖计分表
| 排名 | 级别 | |||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 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 | 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 | |
| 得分 | ||||
| 第1名 | 30 | 20 | 10 | 7 |
| 第2名 | 20 | 15 | 7 | 5 |
| 第3名 | 15 | 8 | 5 | 3 |
| 第4、5名 | 8 | 6 | 3 | 1 |
(3) 近 8 年内,参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特种设备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合计不少于 20 部,其中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特种设备相关国家标准合计不少于 10 部;
(4) 近 4 年内,特种设备相关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检验业务收入的 3%,并且平均不少于 1000 万元/年;
(5) 具有研究员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科研人员合计不少于10名; (6)承担特种设备相关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或者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D2.5 承担公益性工作
(1)承担国家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应急培训演练基地或者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含分技术委员会联络单位)工作;
(2) 近 3 年内,承担过国家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
(3) 近3年内,用于特种设备公益宣传教育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D3 甲类检验机构 A2 级专项条件
D3.1 资产配置
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检验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 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仪器设备室。
D3.2 人员配备
(1)全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12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96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36名,高级检验师不少于3名;
(2)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检验与检测人员不少于30名。
D3.3 检验经历
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不少于8年。
D3.4 科研能力
(1) 近8年内,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特种设备相关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5项;
(2) 近 8 年内,特种设备领域科研成果获奖及科技创新平台得分合计不少于 10 分(按本规则 D2.4 计分),其中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排名前 3 名)、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排名前 2 名)合计不少于 1 项;
(3)近8年内,参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特种设备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合计不少于5部;
(4) 近4年内,特种设备相关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检验业务收入的3%;
(5) 具有研究员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科研人员合计不少于2名。
D3.5 承担公益性工作
(1)承担省级、市级、行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应急培训演练基地或者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平台等工作;
(2) 近 3 年内,承担过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
(3) 近3年内,用于特种设备公益宣传教育经费不少于50万元。
D4 甲类检验机构 B1 级专项条件
D4.1 资产配置
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其中检验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具有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 的固定办公场所。
D4.2 人员配备
全职持有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30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8名。
D5 甲类检验机构 B2 级专项条件
D5.1 资产配置
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具有建筑面积不少于 的固定办公场所。
D6 丙类检验机构专项条件
D6.1 法律地位
应当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母体)的名义申请或者共同申请。承担检验工作的实体应当是其母体的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D6.2 资产配置
具有建筑面积不少于 的固定办公场所。
D6.3 承诺
母体应当提供书面承诺与授权,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1)丙类检验机构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接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2)明确承担定期检验工作的限定范围,仅在限定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配备的检验人员、配置的检验设备应当与限定范围内的检验业务量相适应;
(3) 使用单位成立多家丙类检验机构时,需要明确各机构的检验限定范围;
(4)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5)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 附录 da
甲类检验机构监督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1 | GJ1 |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4名;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30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0名;3.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40名;4. 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5人项;5. 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8人项;6. Ⅱ级TOFD无损检测人员5人项;7. 锅炉水(介)质检验师3名;8. 锅炉水(介)质检验员3名 | 承压类基本配置(设备见注D-1,下同) |
| 2 | GJ2 |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申请额定工作压力22MPa以上锅炉制造监检时应当具备);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5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各不少于2名;3.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0名;4. 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5. 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6. Ⅱ级TOFD无损检测人员2人项;7. 锅炉水(介)质检验师2名;8. 锅炉水(介)质检验员2名 | 承压类基本配置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3 | RJ1 |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 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5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 3.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0名; 4. 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 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 | 承压类基本配置 |
| 4 | RJ2 | 1.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 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18名; 3. 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 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 | 承压类基本配置 |
| 5 | DJ1 | 1.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8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12名; 3. 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 | 承压类基本配置 |
| 6 | DJ2 |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 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 3. 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 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 | 承压类基本配置 |
| 7 | DJ3 | 1.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8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12名; 3. 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 | 承压类基本配置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8 | TJ1 | 1. 电梯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2. 电梯检验员24名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5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2台)外(设备见注D-2,下同),还应当配置:1. 照度计15台;2. 温湿度计15台;3. 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15台;4. 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量仪2台;5. 导轨垂直度测量仪2台 |
| 9 | QJ1 | 1. 起重机械检验师6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2. 起重机械检验员12名;3. Ⅱ级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0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2台)外,还应当配置:1. 综合气象仪5台;2. 全站仪5台;3. 制动下滑量测试仪5台 |
| 10 | SJ1 | 1. 机电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应当从事索道检验工作满10年);2. 客运索道检验师15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3. 客运索道检验员12名;4. Ⅱ级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0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2台)外,还应当配置:1. 倾角仪10台;2. 拉力计10台 |
| 11 | SJ2 | 1. 客运索道检验师2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2. 客运索道检验员4名;3. Ⅱ级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3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台)外,还应当配置:1. 倾角仪3台;2. 拉力计3台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12 | YJ1 | 1. 机电设备高级检验师 2 名(应当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工作满 10 年); 2.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 15 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名; 3.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20 名; 4. Ⅱ级 UT、MT 或者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8 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0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2 台),还应当配置: 1. 角度、坡度测量仪 10 台; 2. 涂层测厚仪 10 台; 3. 风速仪 10 台; 4. 动、静态应变测试仪 10 台; 5. 硬度计 2 台 |
| 13 | YJ2 | 1.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 2 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 2.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5 名; 3. Ⅱ级 UT、MT 或者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4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 台)外,还应当配置: 1. 角度、坡度测量仪 4 台; 2. 涂层测厚仪 4 台; 3. 风速仪 4 台; 4. 动、静态应变测试仪 4 台; 5. 硬度计 1 台 |
注 D-1:承压类基本配置包括测厚仪4台、光谱仪1台、视频内窥镜1台、便携式硬度计1台、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1台、射线探伤装置2台、数字式超声探伤仪2台、磁粉检测仪4台,以及满足检验检测及防护要求的观片灯、标准试块、对比试块、报警设备、黑度计等。
注 D-2:机电类基本配置中Ⅰ类检验设备包括数字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量仪、转速表或者速度检测仪、便携式激光测距仪、噪声检测仪、测厚仪等;Ⅱ类检验设备包括经纬仪、水准仪、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便携式磁粉探伤仪等。 附录 db
甲类检验机构定期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1 | GD1 |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4名; 2. 锅炉定期检验师25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6名; 3. 锅炉定期检验员30名; 4. 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5人项; 5. 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15人项; 6. Ⅱ级TOFD无损检测人员4人项; 7. 锅炉水(介)质检验师2名; 8. 锅炉水(介)质检验员4名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 高温测厚仪4台; 2. 便携式定量光谱仪2台; 3. 大于或者等于10m视频内窥镜1台; 4. TOFD检测设备1台; 5. 氧化皮剥落测量设备1台; 6. 氧化皮厚度测量设备1台; 7.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4台; 8. 测氧仪4台; 9. 测温仪4台; 10. 分析天平(感量为0.01mg)1台; 11. 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2台; 12. 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μS/cm)2台; 13.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级)2台; 14. 原子吸收光谱仪或者离子色谱仪1台; 15.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 16. 钠离子(pNa)计(检出限2.3μg/L)、硅酸根测定仪各1台; 17. 浊度计1台; 18. 含油量分析仪1台; 19. 电热干燥箱1台; 20. 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台; 21. 药品冷藏设备1台; 22. 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0.001g/cm 3)、蒸馏仪各1台 |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2 | GD2 | 1. 锅炉定期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2. 锅炉定期检验员12名;3. 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4. 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5. 锅炉水(介)质检验师2名;6. 锅炉水(介)质检验员2名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1. 高温测厚仪2台;2. 便携式定量光谱仪1台;3. 大于或者等于5m的视频内窥镜1台;4.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5. 测氧仪2台;6. 测温仪2台;7. 分析天平(感量为0.01mg)1台;8. 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2台;9. 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 μS/cm)2台;10.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 μg/L级)2台;11. 原子吸收光谱仪或者离子色谱仪1台;12.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13. 钠离子(pNa)计(检出限2.3 μg/L)、硅酸根测定仪各1台;14. 浊度计1台;15. 含油量分析仪1台;16. 电热干燥箱1台;17. 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台;18. 药品冷藏设备1台;19. 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0.001g/cm 3)、蒸馏仪各1台 |
| 3 | GD3 | 1. 锅炉定期检验师4名;2. 锅炉定期检验员8名;3. Ⅲ级RT或者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1. 高温测厚仪1台;2.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1台;3. 测氧仪1台;4. 测温仪1台;5. 分析天平(感量为0.1mg)1台;6. 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1台;7. 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 μS/cm)1台;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3 | GD3 | 4.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 锅炉水(介)质检验师1名; 6. 锅炉水(介)质检验员1名 | 8.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 μg/L 级)1台; 9.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 10. 浊度计1台; 11. 电热干燥箱1台; 12. 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台; 13. 药品冷藏设备1台; 14. 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 0.001 )、蒸馏仪各1台 |
| 4 | RD1 |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 2. 压力容器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 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18名; 4. Ⅲ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 6. Ⅱ级 TOFD 无损检测人员2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 高温测厚仪4台; 2. 便携式定量光谱仪1台; 3. 大于或者等于 10m 视频内窥镜1台; 4. TOFD 检测设备1台; 5. 测温仪4台; 6.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4台; 7. 测氧仪4台; 8. 经纬仪2台; 9. 静电电阻测量仪1台; 10. 接地电阻测试仪1台; 11. 电介质强度测试仪1台; 12. 漏电流测试仪1台; 13. 噪声检测仪1台; 14. 照度计1台 |
| 5 | RD2 | 1. 压力容器检验师6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10名; 3. Ⅲ级 RT 或者 UT、MT 或者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 Ⅱ级 TOFD 无损检测人员2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 高温测厚仪3台; 2. 大于或者等于 8m 视频内窥镜1台; 3. TOFD 检测设备1台; 4. 测温仪3台; 5.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3台; 6. 测氧仪3台; 7. 经纬仪1台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6 | RD3 | 1. 压力容器检验师 3 名; 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 6 名; 3.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 高温测厚仪 2 台; 2. 大于或者等于 5m 视频内窥镜 1 台; 3. 测温仪 2 台; 4.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2 台; 5. 测氧仪 2 台; 6. 经纬仪 1 台 |
| 7 | RD4 |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 3 名; 2. 压力容器检验师 20 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4 名; 3. Ⅲ级 UT、MT、PT、AE 无损检测人员各 3 人项; 4. Ⅱ级 UT、MT、PT、AE 无损检测人员各 8 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 具有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大容积气瓶专用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 1 台; 2. 具有C扫描记录和缺陷 A形波记录功能的多通道大容积气瓶专用自动超声检测设备(大于或者等于 20 通道) 1 台; 3. 大容积气瓶自动磁粉检测设备和气瓶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设备 1 台; 4. 数字式声发射检测仪(具有全波采集功能) 1 台; 5. 硬度计 1 台; 6. 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和水压试验标准样瓶 1 只(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最高工作压力应不小于 45MPa); 7. 残气和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吹扫); 8. 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排气量不小于 ,最高工作压力应不小于 30MPa); 9. 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1 套; 10. 静电电阻测量仪 1 台; 11.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1 台; 12. 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置 1 套; 13. 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称量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5t) 1 台; 14. 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 套; 15. 数控气瓶瓶口内外螺纹加工设备和瓶口内表面收口缺陷机加工专用设备; 16. 瓶阀、端塞装卸工具或装置; 17. 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8. 气瓶自动喷丸装置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8 | RD5 | 1. 压力容器检验师 6 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1 名; 2. Ⅲ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1 人项; 3.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4 人项; 4. Ⅱ级 TOFD 无损检测人员 2 人项; 5. 安全阀校验人员 2 名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 静电电阻测量仪 2 台; 2.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2 台; 3. TOFD 检测设备 1 台; 4. 测氧仪 2 台; 5. 耐压试验装置,液压和气压试验装置各 1 套; 6. 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吹扫); 7. 除锈和喷漆设备; 8. 抽真空或充氮置换装置; 9. 气密试验装置 2 套; 10. 真空度测试仪器 1 台; 11. 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验装置各 1 套 |
| 9 | RD6 | 气瓶定期检验员 4 名,且各品种气瓶定期检验员分别不少于 2 名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或者达到与其所承担气瓶核准项目相适应的通用条件和专项条件(以下设备、设施均为 1 台套): 1. 通用条件 (1) 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量具; (2)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3) 残气、残液回收装置; (4) 气密试验装置; (5) 瓶阀自动装卸机,更换、拆卸阀门及其附件的工作台、工作、卡具; (6) 气瓶装卸机; (7) 外表面处理装置,包括清理、除锈、喷涂等装置; (8) 防静电装置; (9) 起重设备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9 | RD6 | 气瓶定期检验员4名,且各品种气瓶定期检验员分别不少于2名 | 2. 专项条件(1)无缝气瓶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2)焊接气瓶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焊缝检验尺、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3)内装填料气瓶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②余压测试压力表、专用不锈钢塞尺、三棱不锈钢针、弯钩、磁性刻度直尺、气压试验装置、处理报废气瓶内部丙酮和乙炔的装置。(4)纤维缠绕气瓶①250g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⑤纤维部分修补工具和树脂。(5)低温绝热气瓶①焊缝检验尺;②真空机组、检漏仪、标准漏孔、真空规管和真空计,液位计检验装置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10 | DD1 |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含内检测时,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3名); 2. 压力管道检验师20名(含内检测时, 压力管道检验师30名), 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 3. Ⅲ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8人项; 5. Ⅱ级 MFL 无损检测人员6人项(含内检测时要求)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 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 全站仪2台; 2.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4台; 3. 接地电阻测试仪4台; 4. 静电阻测量仪4台; 5. 埋地管道泄漏检测仪1台; 6. 埋地管道防腐层探测检漏仪1台; 7. 埋地管道探测定位仪1台; 8. 防腐层绝缘电阻测量仪4台; 9. 电火花检测仪2台; 10. 涂层测厚仪4台; 11. 杂散电流检测仪2台; 12. 土壤电阻率测试仪2台; 13. 密间隔管地电位检测仪1台; 14. 直流电压梯度检测系统1套; 15. 硫酸铜参比电极2台; 16. 手持型 GPS 定位仪2台; 17. 便携式测温仪2台; 18. 埋地管线外防腐层状况综合检测评估系统(软件)1套; 19. 每个限定范围智能腐蚀内检测器1台, 并配套内检测数据分析软件(漏磁检测设备应当经过性能评价、校准); 20. 每个限定范围智能变形检测器1台; 21. 地面标记模块100个; 22. 管体腐蚀成像检测仪2台; 23. 外壁漏磁检测仪2台(以上19~23项为含内检测时还应当按限定范围配置的设备)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11 | DD2 | 1. 压力管道检验师 4 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 2.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员 8 名; 3. Ⅲ级 RT 或者 UT、MT 或者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1 人项; 4.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2 台; 2. 接地电阻测试仪 2 台; 3. 静电阻测量仪 2 台; 4. 埋地管道泄漏检测仪 1 台; 5. 地下管道防腐层探测检漏仪 1 台; 6. 地下管线探测定位仪 1 台; 7. 防腐层绝缘电阻测量仪 2 台; 8. 电火花检测仪 2 台; 9. 涂层测厚仪 2 台; 10. 杂散电流检测仪 2 台; 11. 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2 台; 12. 密间隔管地电位检测仪 1 台; 13. 直流电压梯度检测系统 1 套; 14. 硫酸铜参比电极 1 台 |
| 12 | DD3 | 1. 压力管道检验师 6 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 2.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员 10 名; 3. Ⅲ级 RT 或者 UT、MT 或者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1 人项; 4.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 高温测厚仪 2 台; 2.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4 台; 3. 接地电阻测试仪 4 台; 4. 静电阻测量仪 4 台; 5. 测温仪 2 台 |
| 13 | TD1 | 1. 电梯检验师 12 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 2. 电梯检验员 24 名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5 台,I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2 台)外,还应当配置以下设备: 1. 照度计 15 台; 2. 温湿度计 15 台; 3. 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 2 台; 4. 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量仪 2 台; 5. 导轨垂直度测量仪 2 台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14 | QD1 | 1. 起重机械检验师 6 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 2. 起重机械检验员 12 名; 3. Ⅱ级 UT、MT 或者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0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2 台)外,还应当配置风速仪 5 台 |
| 15 | QD2 | 1. 起重机械检验师 4 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 2. 起重机械检验员 8 名; 3. Ⅱ级 UT、MT 或者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3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 台)外,还应当配置风速仪 3 台 |
| 16 | QD3 | 1. 起重机械检验师 2 名; 2. 起重机械检验员 6 名; 3. Ⅱ级 UT、MT 或者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2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 台)外,还应当配置风速仪 2 台 |
| 17 | SD1 | 1. 机电设备高级检验师 2 名(应当从事索道检验工作满 10 年); 2. 客运索道检验师 15 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 3. 客运索道检验员 12 名; 4. Ⅱ级 UT、MT 或者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0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2 台)外,还应当配置以下设备: 1. 倾角仪 10 台; 2. 拉力计 10 台 |
| 18 | SD2 | 1. 客运索道检验师 2 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 2. 客运索道检验员 4 名; 3. Ⅱ级 UT、MT 或者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3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 台)外,还应当配置以下设备: 1. 倾角仪 3 台; 2. 拉力计 3 台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19 | YD1 | 1. 机电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应当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工作满10年);2.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15名, 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3.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20名;4. II级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8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0台, I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2台)外, 还应当配置以下设备:1. 角度、坡度测量仪10台;2. 涂层测厚仪10台;3. 风速仪10台;4. 动、静态应变测试仪10台;5. 硬度计2台 |
| 20 | YD2 | 1.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2名, 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2.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4名;3. II级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4台, I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台)外, 还应当配置以下设备:1. 角度、坡度测量仪4台;2. 涂层测厚仪4台;3. 风速仪4台;4. 动、静态应变测试仪4台;5. 硬度计1台 |
| 21 | ND1 | 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师1名;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6名 | 1. 噪声检测仪3台;2. 转向参数测试仪3台;3. 制动性能测试仪3台;4. 踏板力计3台 |
| 22 | RBI |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4名(接受过不少于32学时的RBI专项培训);2. 压力容器检验师、压力管道检验师各20名(接受过不少于32学时的RBI专项培训), 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5名;3. III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 III级AE人员1人项;4. II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8人项;5. II级AE、TOFD、ECT、PA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 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1. 高温测厚仪8台;2. 大于或者等于10m视频内窥镜1台;3. 力学性能试验设备(包括拉伸、冲击、弯曲等)1套;4. 能定量分析C、S、P等16种元素的便携式定量光谱仪1台;5. 应力测定仪4台;6. 红外检测设备1台;7. 磁记忆检测设备1台;8. 脉冲涡流测厚仪或者超声波导波检测设备1台;9. TOFD检测设备1台;10. 相控阵设备1台;11. 声发射检测设备2台;12. 高温声发射检测设备1台;13. 高温超声波检测设备1台;14. 满足要求的RBI分析软件 |
附录 dc
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1 | GD2 | 1. 锅炉定期检验师 8 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2 名; 2. 锅炉定期检验员 8 名; 3. Ⅲ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1 人项; 4.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4 人项; 5. 锅炉水(介)质检验师 1 名; 6. 锅炉水(介)质检验员 2 名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 高温测厚仪 2 台; 2. 能定量分析 8 元素的便携式定量光谱仪 1 台; 3. 大于或者等于 5m 的视频内窥镜 1 台; 4.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2 台; 5. 测氧仪 2 台; 6. 测温仪 2 台; 7. 分析天平(感量为 0.1mg) 1 台; 8. 便携式酸度计(精度 0.01pH) 1 台; 9. 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 0.02μS/cm) 1 台; 10.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 级) 1 台; 11. 原子吸收光谱仪和离子色谱仪各 1 台; 12.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1 台; 13. 钠离子(pNa)计(检出限 2.3μg/L)、硅酸根测定仪各 1 台; 14. 浊度计 1 台; 15. 含油量分析仪 1 台; 16. 电热干燥箱 1 台; 17. 箱式电子炉(马福炉) 1 台; 18. 药品冷藏设备 1 台; 19. 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 0.001g/cm 3)、蒸馏仪各 1 台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2 | GD3 | 1. 锅炉定期检验师2名;2. 锅炉定期检验员4名;3. 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4. 锅炉水(介)质检验师1名;5. 锅炉水(介)质检验员1名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1. 高温测厚仪1台;2.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1台;3. 测氧仪1台;4. 测温仪1台;5. 分析天平(感量为0.1mg)1台;6. 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1台;7. 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 μS/cm)1台;8.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 μg/L级)1台;9.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10. 浊度计1台;11. 电热干燥箱1台;12. 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台;13. 药品冷藏设备1台;14. 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0.001 )、蒸馏仪各1台 |
| 3 | RD1 |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2. 压力容器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18名;4. 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5. 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6. Ⅱ级TOFD无损检测人员2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1. 高温测厚仪4台;2. 便携式定量光谱仪1台;3. 大于或者等于10m视频内窥镜1台;4. TOFD检测设备1台;5. 测温仪4台;6.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4台;7. 测氧仪4台;8. 经纬仪2台;9. 静电电阻测量仪1台;10. 接地电阻测试仪1台;11. 电介质强度测试仪1台;12. 漏电流测试仪1台;13. 噪声检测仪1台;14. 照度计1台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4 | RD2 | 1. 压力容器检验师 4 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 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 6 名; 3. Ⅲ级 RT 或者 UT、MT 或者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1 人项; 4.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5. Ⅱ级 TOFD 无损检测人员 2 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 高温测厚仪 3 台; 2. 大于或者等于 8m 视频内窥镜 1 台; 3. TOFD 检测设备 1 台; 4. 测温仪 3 台; 5.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3 台; 6. 测氧仪 3 台; 7. 经纬仪 1 台 |
| 5 | RD3 | 1. 压力容器检验师 2 名; 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 4 名; 3.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 高温测厚仪 2 台; 2. 大于或者等于 5m 视频内窥镜 1 台; 3. 测温仪 2 台; 4.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2 台; 5. 测氧仪 2 台; 6. 经纬仪 1 台 |
| 6 | RD5 | 1. 压力容器检验师 3 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1 名; 2. Ⅲ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1 人项; 3.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4. Ⅱ级 TOFD 无损检测人员 2 人项; 5. 安全阀校验人员 2 名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 TOFD 检测设备 1 台; 2. 静电电阻测量仪 1 台; 3.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1 台; 4. 测氧仪 1 台; 5. 耐压试验装置,液压和气压试验装置各 1 套; 6. 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吹扫); 7. 除锈和喷漆设备; 8. 抽真空或充氮置换装置; 9. 气密试验装置 1 套; 10. 真空度测试仪器 1 台; 11. 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验装置各 1 套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7 | RD6 | 气瓶定期检验员2名,且各品种气瓶定期检验员分别不少于1名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或者达到与其所承担气瓶核准项目相适应的通用条件和专项条件(以下设备、设施均为1台套): 1. 通用条件 (1) 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量具; (2)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3) 残气、残液回收装置; (4) 气密试验装置; (5) 瓶阀自动装卸机,更换、拆卸阀门及其附件的工作台、工具、卡具; (6) 气瓶装卸机; (7) 外表面处理装置,包括清理、除锈、喷涂等装置; (8) 防静电装置; (9) 起重设备。 2. 专项条件 (1) 无缝气瓶 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250g左右的铜锤; 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 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 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 (2) 焊接气瓶 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焊缝检验尺,250g左右的铜锤; 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 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 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 (3) 内装填料气瓶 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 ②余压测试压力表、专用不锈钢塞尺、三棱不锈钢针、弯钩、磁性刻度直尺、气压试验装置、处理报废气瓶内部丙酮和乙炔的装置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7 | RD6 | 气瓶定期检验员2名,且各品种气瓶定期检验员分别不少于1名 | (4)纤维缠绕气瓶 ①250g左右的铜锤; 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 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 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内部干燥装置; ⑤纤维部分修补工具和树脂。 (5)低温绝热气瓶 ①焊缝检验尺; ②真空机组、检漏仪、标准漏孔、真空规管和真空计,液位计检验装置 |
| 8 | DD1 | 1.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含内检测时,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3名); 2. 压力管道检验师20名(含内检测时,压力管道检验师30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 3. 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 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8人项; 5. Ⅱ级MFL无损检测人员6人项(含内检测时要求)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 全站仪2台; 2.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4台; 3. 接地电阻测试仪4台; 4. 静电阻测量仪4台; 5. 埋地管道泄漏检测仪1台; 6. 埋地管道防腐层探测检漏仪1台; 7. 埋地管道探测定位仪1台; 8. 防腐层绝缘电阻测量仪4台; 9. 电火花检测仪2台; 10. 涂层测厚仪4台; 11. 杂散电流检测仪2台; 12. 土壤电阻率测试仪2台; 13. 密间隔管地电位检测仪1台; 14. 直流电压梯度检测系统1套; 15. 硫酸铜参比电极2台; 16. 手持型GPS定位仪2台; 17. 便携式测温仪2台; 18. 埋地管线外防腐层状况综合检测评估系统(软件)1套; 19. 每个限定范围智能腐蚀内检测器1台,并配套内检测数据分析软件(漏磁检测设备应当经过性能评价、校准); 20. 智能变形检测器1台; 21. 地面标记模块50个; 22. 管体腐蚀成像检测仪1台; 23. 外壁漏磁检测仪1台 (以上19~23项为含内检测时还应当按限定范围配置的设备) |
续表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9 | DD2 | 1. 压力管道检验师 3 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2.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员 6 名;3. Ⅲ级 RT 或者 UT、MT 或者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1 人项;4.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1.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2 台;2. 接地电阻测试仪 2 台;3. 静电阻测量仪 2 台;4. 埋地管道泄漏检测仪 1 台;5. 地下管道防腐层探测检漏仪 1 台;6. 地下管线探测定位仪 1 台;7. 防腐层绝缘电阻测量仪 2 台;8. 电火花检测仪 1 台;9. 涂层测厚仪 2 台;10. 杂散电流检测仪 2 台;11. 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2 台;12. 密间隔管地电位检测仪 1 台;13. 直流电压梯度检测系统 1 套;14. 硫酸铜参比电极 1 台 |
| 10 | DD3 | 1. 压力容器或者压力管道检验师 4 名;2.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员 6 名;3. Ⅱ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1. 高温测厚仪 2 台;2.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2 台;3. 接地电阻测试仪 2 台;4. 静电阻测量仪 2 台;5. 测温仪 2 台 |
| 11 | QD1 | 1. 起重机械检验师 3 名;2. 起重机械检验员 5 名;3. Ⅱ级 UT、MT 或者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5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 台)外,还应当配置风速仪 2 台 |
| 12 | QD2 | 1. 起重机械检验师 2 名;2. 起重机械检验员 4 名;3. Ⅱ级 UT、MT 或者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3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 台)外,还应当配置风速仪 2 台 |
| 13 | QD3 | 1. 起重机械检验师 2 名;2. 起重机械检验员 2 名;3. Ⅱ级 UT、MT 或者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Ⅰ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2 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 1 台)外,还应当配置风速仪 1 台 |
| 14 | ND1 | 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师 1 名;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 4 名 | 1. 噪声检测仪 2 台;2. 转向参数测试仪 2 台;3. 制动性能测试仪 2 台;4. 踏板力计 2 台 |
附件E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E1 基本条件
E1.1 一般要求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细则。
E1.2 法律地位
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E1.3 人员
E1.3.1 关键岗位人员
(1)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
(2)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E1.3.2 检验与检测人员
应当参照本规则附录 da、附录 db 和附录 dc,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人员核准条件。其中,BJ(I)、BJ(Ⅲ)项目配备的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不少于6名,BD(I)项目配备的锅炉定期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Ⅲ)项目配备的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6名,BD(V)的人员条件不低于甲类检验机构 RD5 的相应条件。
E1.3.3 人员管理
(1)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2) 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
(3)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4) 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
E1.3.4 人员培训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E1.4 办公场所
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E1.5 检验设备和场地
应当参照本规则附录 da、附录 db 和附录 dc,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设备和场地的核准条件。其中,BD(V)的设备、场地条件应当不低于甲类检验机构 RD5、D1.4 条的相应条件。
E1.6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本规则附件 F 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E1.7 法规标准
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
E1.8 信息化管理系统
(1)建立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信息;
(2) 使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
(3)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
E1.9 检验能力和业绩
(1) 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2)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验过程或者采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验能力进行审查。
E1.10 资料保存
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48—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E1.11 外委
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附件F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F1 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为使检验过程、服务达到质量要求所进行的全部有计划有组织的监督和控制活动,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及社会等对其质量的信任。检验机构应当结合承担的检验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实施:
(1)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与检验活动和自身特点相适应;
(2)确保独立行使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控制的权限;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覆盖对特种设备检验质量有影响的所有过程、要素和领域;
(5)形成文件,并且在检验机构内得到贯彻和执行。
F2 质量管理体系
F2.1 一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由以下文件构成:
(1) 质量手册;
(2) 程序文件或者(和)管理制度;
(3) 作业指导书:
(4) 记录表格;
(5)与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政府文函等外来文件。
F2.2 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质量方针;
(2) 质量目标;
(3)适用范围; (4) 机构概况;
(5) 行政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和隶属关系描述;
(6)对检验工作质量有影响的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7) 各质量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原则性描述;
(8) 支持性文件。
F2.3 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是对各质量要素的具体描述,其种类和内容应当满足质量管理和控制的需要。
程序文件是对各质量要素的具体描述,其种类和内容应当满足质量管理和控制的需要。
F2.4 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是对检验过程及相关质量活动的具体描述,通常包括检验细则或者工艺、检验设备操作规程、检验设备内部校准规程、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其种类和内容应当满足检验工作开展的需要。
作业指导书是对检验过程及相关质量活动的具体描述,通常包括检验细则或者工艺、检验设备操作规程、检验设备内部校准规程、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其种类和内容应当满足检验工作开展的需要。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结合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别、品种、结构型式、参数以及使用情况等制定检验作业指导书;有检验方案要求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
F2.5 文件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文件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明确受控文件的类别;
(2) 对文件的编制和审批进行控制;
(3) 明确文件的标识要求,对文件进行唯一性标识;
(4) 明确文件的发放范围,对发放过程进行控制;
(5)明确文件归档和保管;
(6) 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文件进行评审;
(7)对文件更改进行控制;
(8) 对作废文件进行回收,明确作废文件的处置方式;
(9)明确外来文件收集、标识、发放、保管、回收的规定。
文件可以任何形式的媒介呈现。
F2.6 记录(信息)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记录(信息)控制程序,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过程、检验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信息)进行控制。
F2.6.1 记录
F2.6.1.1 一般要求
(1)记录应当形成规定格式,并且数据满足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需要;
(2) 收集的数据应当齐全、完整、准确、规范;
(3)记录填写应当齐全、清晰、规范;
(4)记录应当在质量活动和检验实施的过程即时收集,不得追记;
(5)明确记录标识、收集、存档、保存期限和处置的规定;
(6)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定量、定位准确,定性正确,表达无歧义。
F2.6.1.2 检验记录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包含足够的数据以保证该检验过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通常包括抽样人员、检验与检测人员、校核(审核、复评)人员,被检验设备的标识、技术参数、状态和环境条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标识,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内容、结果及日期,记录编号等;
(2) 更正过程应当可追溯;
(3) 制定填写规定等。
F2.6.2 信息
信息是指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收集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检验过程中的相关数据,除满足本规则 F2.6.1 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检验记录采用电子方式的,电子记录能够在检验过程中完成信息记录;
(2)信息更改能够自动形成更改记录确保可以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者原始结果,能够保存原始的以及修改后的信息,包括修改日期、标识修改的内容、修改人员等;
(3) 信息收集、更改、使用和管理的人员,均应取得相应授权。
F3 管理职责
F3.1 质量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当策划和制定质量方针。质量方针与机构的宗旨与性质相适应,并且满足政府和客户的要求,质量方针应当体现对特种设备安全的承诺。
F3.2 质量目标
最高管理者应当制定与质量方针相适应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能够量化、分解和考核。
F3.3 组织结构及职责
最高管理者应当策划机构的内部行政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与岗位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1)配备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检验机构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可以设置为技术管理层,在不同的专业技术领域可以设置不同的技术负责人,但是应当明确其职责及分工;
(2)配备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保持,并且有直接渠道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改进的建议;
(3)按照检验的专业或者项目配备责任师,协助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对专业或者项目的检验技术、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F3.4 管理评审
应当建立和实施管理评审控制程序,最高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管理评审,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通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F3.4.1 管理评审输入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分析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适宜性,重点关注检验质量、检验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变更、上次管理评审结果、内外部审核结果、质量目标考核结果、客户反馈以及投诉、纠正及预防措施实施情况等;
(2) 内部需求,包括资源、业务范围、管理模式等变化;
(3)外部需求,包括政府和客户的要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等变化;
(4) 改进建议。
F3.4.2 管理评审输出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质量管理体系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评价;
(2)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适宜性;
(3) 改进措施。
F3.5 其他职责
(1)传达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满足政府与客户要求;
(2) 确保检验活动获得必要的资源;
(3) 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4)确保检验机构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5) 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F4 资源管理
F4.1 人员管理
应当建立和实施人员控制程序,对与检验与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检验与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岗位人员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配备满足检验与检测工作需要的人员,并且与其履行合法的聘用手续;
(2)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并且对人员任职资格和能力进行确认;
(3)对人员进行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制定和实施内部与外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方式和方法,并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接受过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的专门培训;
(4) 对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考核评价;
(5)建立人员执业档案,内容至少包括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经历、检验检测经历、考核评价结果等。
F4.2 检验设备管理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验设备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明确检验设备采购技术要求,并且对采购的检验设备进行验收;
(2) 配置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设备,建立检验设备台账,规定检验设备的唯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
(3) 检验设备应当有适宜的保存条件;
(4) 建立检验设备检定、校准和核查台账,制定检定、校准和核查计划,对检定、校准和核查结果进行确认;
(5) 建立检验仪器操作规程,必要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授权;
(6) 建立和实施检验设备的领用、状态确认、使用和归还记录;
(7)检验设备出现异常状况时,应当停止使用,做出标识和处置,并且对之前检验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价和处置;
(8)建立检验设备档案,包括出厂资料,采购验收记录,检定、校准和核查记录,使用、维修和保养记录等。
F4.3 检验设施管理
应当配置检验所需要的检验设施,明确、监督和记录检验环境条件,当检验设施和环境条件不满足要求时,应当停止检验。
F5 检验实施
F5.1 检验任务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验任务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明确检验任务的来源;
(2) 明确检验任务接收方式及控制要求;
(3) 告知客户开展检验工作的条件;
(4) 明确合同评审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F5.2 工作指令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工作指令控制程序,明确检验工作指令下达的方式及控制要求。
F5.3 检验方法控制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建立和实施检验方法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使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方法;
(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中未规定检验方法的,选用成熟的、公认的检验方法,否则对选用的检验方法进行技术评审和验证;
(3)当检验方法发生偏离时,履行允许偏离的审批手续。
F5.4 服务和供应品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服务及供应品控制程序,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服务(包括检验设备检定和校准服务、维修和维护保养等)和供应品(包括软件、试块、耗材、标准物质等)的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1)对服务方和供应方进行评价,建立合格服务方和供应方档案;
(2)对采购技术要求进行评审,履行审批手续;
(3) 对采购的服务和供应品进行验收;
(4) 对供应品进行适宜的储存。
F5.5 外委控制
必要时,建立和实施外委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明确外委的项目;
(2)对外委方进行评价,并且建立评价档案;
(3)明确外委的委托要求,并且对外委结果进行确认;
(4) 对外委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F5.6 样品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抽样及样品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明确抽样及样品的管理对象及范围;
(2)明确抽样的方式和方法,并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3)明确样品接收、保护、储存、留样、处置的规定;
(4) 建立样品台账,并且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
F5.7 检验安全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验工作安全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对检验过程中的危险源和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2) 制定和实施风险控制、应急措施;
(3)定期评审风险控制措施,演练应急措施;
(4) 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F5.8 检验报告(证书)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检验报告(证书)格式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涉及的信息齐全、完整;
(2) 内容至少包括检验依据、结果和结论;必要时,还包括对检验结论的解释和说明;
(3) 内容正确,用词规范、简洁,表达清晰无歧义,检验报告(证书)不得修改;
(4) 包含有受委托方提供的检验结果时,检验报告(证书)中需要注明;
(5)检验报告(证书)由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
(6)明确检验报告(证书)的编号、审批、收集、储存、保存期限和处置的规定;
(7)检验报告(证书)发出后需要更正时,对于不影响检验结论的更正,可以采用补充说明的方式,书面传递给客户;对于影响检验结论的更正,需要向客户提供更正后的检验报告(证书),并且将原检验报告(证书)收回,一并归档,同时在监管部门的信息化系统中进行更正;当发生检验结论的更正结果为“不合格”时,还需要告知该设备的使用登记机关;
(8)检验报告(证书)需要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者专用章,印章有专人保管,并且建立使用管理规定。
F5.9 检验工作监督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验工作监督控制程序,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组织、方式、实施要求和结果处置等。监督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定期考核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质量;
(2) 定期评审已发出的检验报告(证书);
(3) 利用相同或者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4) 参与检验能力评价与验证活动。
F6 分析与改进
F6.1 内部审核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内部审核控制程序,验证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内部审核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并且组织实施,覆盖质量管理体系所有要素和部门;
(2)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编制内部审核计划,并且经过审批;
(4)由经过培训和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审核人员,编制内部审核检查表、实施内部审核,审核人员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
(5)及时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
(6) 出具内部审核报告。
F6.2 不符合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不符合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对不符合的严重性进行评价,并且对其可接受程度做出判定;
(2) 明确纠正及纠正确认的控制要求;
(3)采取纠正;
(4)当不符合项影响所检验设备的结论时,及时跟踪处理;
(5)评价不符合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F6.3 纠正措施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分析、确定不符合产生的主要原因;
(2) 制定、评价、实施纠正措施;
(3)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F6.4 预防措施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明确预防措施的启动时机与要求;
(2)明确潜在不符合收集的职责、方式和方法;
(3) 分析、确定潜在不符合产生的主要原因;
(4) 制定、评价、实施预防措施;
(5) 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F6.5 投诉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投诉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 明确受理投诉的职责、途径、接受方式;
(2)明确投诉的处理职责、流程和要求;
(3)明确跟踪验证处理过程和结果的职责与要求;
(4) 规定改进的途径。
F6.6 数据统计分析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数据统计分析控制程序,分析内容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1)明确数据信息收集的范围、内容,至少包含客户满意度、与检验检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活动结果、资源的匹配度等;
(2) 明确数据分析的方式与方法;
(3) 规定数据分析结果的应用要求。
F7 与政府、行业和客户关系
F7.1 接受政府监督管理
(1) 明确按规定进行资质核准;
(2)明确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并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检验数据档案,实现检验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网络传输和共享;
(4)规定协助动态监管工作,完成检验任务,及时上报有关检验工作情况;
(5) 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等。
F7.2 公正性、独立性和保密义务
公布检验机构有关公正性、独立性、履行保密义务等方面的自我声明,公开检验机构资质和办事程序。
F7.3 行业自律
积极参与特种设备检验行业组织构建的特种设备检验行业诚信管理体系。
F7.4 能力评价
积极参加由具有公正性地位的特种设备检验行业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组织的检验能力评价与验证活动,促进检验能力保持和改进。 附件G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核准申请书
申请机构:___
机构类别:___
申请日期:___
申请类别:___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
|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
| 名称 | ||||
| 住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 成立日期 | 从事检验工作年限 | |||
| 登记(管理)机关 | ||||
|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 所在市(地) | |||
| 所在区(县) | 联系人 | |||
| 电话 | 手机 |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 邮编 | ||||
| 办公地址 | ||||
| 固定资产总值原值 | 万元 | 其中检验设备原值 | 万元 | |
| 办公场地面积 | 试验场地面积 | |||
| 丙类检验机构实体 | 类型 | |||
| 名称 | ||||
| 地址 | ||||
| 取得相关认证(认可) | 认证(认可)项目 | 认证(认可)机构 | 认证(认可)日期 | 有效期 |
| 二、申请核准类别及项目 | |||||||||
| 申请类别 | ☐首次核准 ☐延续核准 ☐增项核准 ☐变更核准 | ||||||||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首次核准 | 原有核准 | 增项核准 |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首次核准 | 原有核准 | 增项核准 |
| 三、申请单位承诺 | |||||||||
| 我作为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均为全职聘用人员,均履行了合法的聘用手续;获得核准证后我单位将持续保持满足核准条件。 |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四、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 | |||
| 名称 | 地址 | 备注 | |
| 五、检验场地 | |||
| 检验项目 | 检验场地地址 | 备注 | |
共 页 第 页
| 六、科研能力和承担公益性工作情况 | ||
| 序号 | 事项及说明 | 备注 |
| 七、检验业绩 | |||
| 年份 | 核准项目 | 数量(台、条、km、只) | 备注 |
| 八、人员情况 | |||||
| 项目 | 代码 | 数量(人) | 项目 | 代码 | 数量(人) |
| 检验与检测人员 | — |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 | S-JJ | ||
| 检验人员 | — | 电梯检验师 | S-DT | ||
| 检验员 | — | 起重机械检验师 | S-QZ | ||
| 检验师 | — |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 | S-YL | ||
| 高级检验师 | — | 客运索道检验师 | S-SD | ||
| 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 |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师 | S-CC | ||
| 具有研究员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科研人员 | — |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 | G-CY | ||
| 锅炉定期检验员 | Y-GL | 机电设备高级检验师 | G-JD | ||
| 锅炉水(介)质检验员 | Y-SZ I、Y-SZ II | 射线胶片照相检测(高级) | RT III | ||
|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 | Y-RQ | 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高级) | UT III | ||
| 气瓶定期检验员 | Y-QP | 磁粉检测(高级) | MT III | ||
|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员 | Y-GD | 渗透检测(高级) | PT III | ||
|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 | Y-JJ | 声发射检测(高级) | AE III | ||
| 电梯检验员 | Y-DT | 射线胶片照相检测(中级) | RT II | ||
| 起重机械检验员 | Y-QZ | 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中级) | UT II | ||
|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 Y-YL | 磁粉检测(中级) | MT II | ||
| 客运索道检验员 | Y-SD | 渗透检测(中级) | PT II |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 | Y-CC |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中级) | TOFD II | ||
| 锅炉定期检验师 | S-GL | 声发射检测(中级) | AE II | ||
| 锅炉水(介)质检验师 | S-SZ | 涡流检测(中级) | ECT II | ||
| 压力容器检验师 | S-RQ | 相控阵检测超声检测(中级) | PA II | ||
| 压力管道检验师 | S-GD | 安全阀检验人员 | F | ||
| 九、全职持证人员 | ||||
| 序号 | 姓名 | 证书编号 | 持证项目及级别 | 备注 |
共 页 第 页
| 十、主要检验设备情况 | ||||
|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台、套) | 备注 |
| 十一、有关文件资料 | |||
| 序号 | 文件资料名称 | 页数 | 备注 |
| 十二、其他 | |||
填写有关说明:
封面的机构类别,填写甲类检验机构 A1 级、甲类检验机构 A2 级、甲类检验机构 B1 级、甲类检验机构 B2 级、乙类检验机构、丙类检验机构。
封面的申请类别,填写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或者变更核准。
当申请单位是丙类检验机构时,其“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部分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有关信息。
丙类检验机构检验实体,其“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中的“类型”填写内设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名称、地址”,填写承担特种设备检验任务的内设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住所)。
当申请单位是丙类检验机构时,其“三、申请单位承诺”部分签字的法定代表人,由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公章。
“四、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中的子公司、分公司,仅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业务的子公司和分公司。
当申请单位是丙类检验机构时,应当在该申请书“十二、其他”部分逐一列出丙类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