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文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文本层直录,可能含排版误差)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 使用的压力容器;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 MPa 的容器(包括与大气连通的在进料或者出料 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 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 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造纸轧辊等); (5)板式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6)常压容器的蒸汽加热盘管、过程装置中的管式加热炉;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9)无增强的塑料制压力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