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知识库Special Equipment Knowledge Base
使用管理 · GCD动力管道

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安装监检证书不能替代使用登记证

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GCD动力管道,应由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业管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办理,并非每条管线都单独领取一本证。

核验日期:2026-10-15。依据TSG 31—2025及已于2026年5月1日施行的TSG 08—2026。

谁办理,什么时候办理

TSG 31—2025第6.2条要求使用单位按照TSG 08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

TSG 08—2026第4.1(1)项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第4.2.2条规定,工业管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第4.7条要求及时更新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

新投用工业管道提交什么

按TSG 08—2026第4.4.1.2条,提交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含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相应检验证明及《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注4-2明确:新投入使用的压力管道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还应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安装监检证书是登记材料之一,取得监检证书并不等于已办理使用登记。

第4.1(4)(5)项规定:能够在线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线下再次提交;除规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登记机关不得要求提交其他材料。

先分清两个边界

锅炉与动力管道:锅炉范围内管道应先核锅炉边界,不能仅因由GCD持证单位设计,就认定为应独立按动力管道登记。TSG 08—2026第4.4.1.1另规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 m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具体管段应先核连接关系及该条适用条件;“随锅炉登记”不等于“不需要登记”。

原有管道与新装管道:TSG 31发布公告中的2026年底补登记安排,置于规程实施前已投用的长输管道系统中输油输气站场内工艺管道、机场供油管道这一特定对象段落中,不能当作所有新装GCD管道延迟办证的依据。既有管道有无登记,应核证书、登记表及汇总表是否覆盖该管段。

依据与核验

TSG 31—2025第6.2条;TSG 08—2026第4.1、4.2.2、4.4.1.1、4.4.1.2及注4-2、4.7条。已对照知识库两份新版规则全文,并核对总局正式发布公告及2026年7月实施通知。

TSG 08—2026正式发布公告及原文

TSG 31—2025正式发布公告

市监特设发〔2026〕82号实施通知

本文“办证”指使用登记证;设计、安装单位的GCD生产许可属于另一事项。本文不代替某条管道的范围认定或登记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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