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材须考虑力学、物理、工艺性能及介质相容性
■ 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均须能追溯
■ 经销材料质证书复印件须经营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
■ 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对材料与质证书真实一致负责
▲为什么:材料和证明书必须对应,采购渠道不能转移核验责任。
◆考试怎么考:核查复印件签章和炉批号,判断追溯链是否完整。
📖 原文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原PDF第4—5页校核;2.1.1(4)按第1号修改单替换)
2.1.1 基本要求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和与介质的 相容性; (2)压力容器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 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 (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 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 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5)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材料时,应 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了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 责人签字(章)的复印件; (6)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 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7)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有可靠的方法确定原材料或者压力容器成型后 的材质在腐蚀环境下使用的可靠性,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