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牌号须境外现行标准允许使用且有相似工况实例
■ 性能不得低于本规程基本要求(P、S、冲击取样、断后伸长率)
■ 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验证性复验,合格方可投料
■ 首次焊接使用前掌握焊接性能并完成焊接工艺评定
■ 未列协调标准的>540MPa或<-40℃低合金钢按2.1.3.2(1)(2)证明性能
▲为什么:境外材料无国内审查闭环,用使用实例、性能门槛、复验、评定层层堵缺口
◆考试怎么考:考(4)复验主体与(6)性能证明新路径的选择、判断
📖 原文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原PDF第10页校核;2.1.2.1(6)按2021年第1号修改单替换)
2.1.2.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在相 似工作条件下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性能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基本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 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吸收能量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满足本规程2.1.1 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实物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 查,并且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复验结果实 测值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 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 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本规程2.1.3.2(1)和(2)的要求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本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