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材料的限制分别对应受压元件、含镁量与壳体范围。温度上限从200 ℃到350 ℃,铝合金还须分清两种温度区间;读表时应先确定材料和适用条件,再判断数值。
| 材料 | 适用条件 | 下限 (℃) | 上限 (℃) |
|---|---|---|---|
| 铝合金 | 含镁量≥3% | −269 | 65 |
| 铝及铝合金 | 其他牌号 | −269 | 200 |
| 纯铜和黄铜 | 受压元件 | — | 200 |
| 钛和钛合金 | 受压元件 | — | 315 |
| 钛−钢复合板 | 受压元件 | — | 350 |
≥表示大于或等于;“—”表示本条未给温度下限,不能据此认定其他要求不限温。两行铝材温度范围对应第2.2.5.2条;纯铜、黄铜对应第2.2.5.3条;两行钛材对应第2.2.5.4条。页码:印刷页11—12。
| 材料与适用范围 | 设计压力上限 (MPa) |
|---|---|
| 铝及铝合金压力容器受压元件 | 16 |
不大于16 MPa仅对应第2.2.5.2条的铝及铝合金范围;不得推广为全部有色金属的统一压力上限。
| 材料 | 适用范围 | 要求 |
|---|---|---|
| 钛和钛合金 | 制造压力容器壳体 | 退火状态 |
| 镍和镍合金 |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 | 退火或者固溶状态 |
钛材状态要求仅按第2.2.5.4条的壳体范围列示;镍材按第2.2.5.5条列示。不得把某材料的状态要求推广到全部材料。表格为原条款的教学对照;完整原文及正式来源见上方四张卡片和下方来源核验。